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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7日 星期一

【觀念】車禍後左手手腕跟以前活動不一樣了,這是失能嗎?

作者 : 鄭正一
更新 :108.01.18


【問題】


某位同仁來找我,她說去年1月車禍造成左手粉碎性骨折,目前手腕彎曲程度只能這樣。


我說,這樣就符合申請勞保、農保、強制險、學保、商業保險對於關節活動範圍的失能或殘廢要件,至於符合哪一項項目,則要看等級表。

先符合要件 > 再查表項目


如果都不符合失能要件,當然也就不用查表



上下肢關節,不包括手指機能部分

(一)「喪失機能」,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二)「顯著運動失能」,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三)「運動失能」,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以上圖為例,左手腕關節活動範圍經量測之後為40度

根據『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行政院金管會104年5月19日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3750號函修正)』


左手腕關節目前僅能彎曲40度 < 關節活動度的二分之一 (150/2=75度)

符合「顯著運動失能」


勞保、農保及強制險

失能或殘廢項目均有『一上肢三大關節中,有一大關節遺存顯著運動失能者。』,且須一年以上, 始得認定;如經手術,應最後一次手術術後一年,始得認定(拔釘除外)。

勞保失能給付標準,第11-34項,第11等級,依投保薪資不同而定。

農保身心障礙給付標準,第11-34項,第11等級,給付金額 54,400元。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11-34項,第11等級,給付金額 270,000元。

學保跟商業保險呢?

學保與商業保險沒有這一項,必須有其他關節的問題,或者達到單一關節喪失機能才能申請。



【結論】關節活動範圍受限,也許是意外也許是疾病造成,記得去量角度



2016年3月14日 星期一

【觀念】發生疾病/事故後與保險的關聯性

作者 : 鄭正一
更新 : 105.10.10


概況


先用這張全圖說明發生疾病/事故後與保險的關聯性,本文主要說明險種為「重大傷病險/重大疾病險/特定傷病險」( 簡稱重大傷病類險 )、「殘扶險」、「社會保險」。至於為何沒提及「長期照護險」或「類長期照護險」,請詳見備註。




疾病/事故剛發生,「重大傷病類險」先啟動


通常疾病/事故發生後,會先啟動給付的險種是「重大傷病類險」,也因為目前此類商品設計上多為一次給付,因此在圖表上給付之後以虛線表示。

因為上述重大傷病類險通常是以「病名」多數作為給付條件,少數以「狀態」。例如「重大疾病」中的「癌症」就是以病名作為要件,而「癱瘓」主要以肌力作為判斷基準這就是狀態了。

而重大傷病類險中最推薦的是「重大傷病險」,有三個原因『判斷夠準』、『給付夠快』、『範圍夠廣』。一符合健保核發重大傷病卡的給付要件就可以申請保險給付,但仍有條款中仍有部分是除外的例如先天性、職業病、早產兒。





從「病名」逐漸走向「狀態」認定


疾病/事故發生後,繼續治療後......就會逐漸符合「社會保險失能/殘廢給付」的要件。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失能給付標準的治療期間規定


至於「殘扶險」則緊接在後



畢竟目前殘廢等級表項目最多的是勞工保險,而「殘扶險」所使用的商業保險殘廢等級表11級79項就遠少於勞工保險221項,相對「殘扶險」符合殘廢要件的時間點就會更晚。

多數的商業保險殘廢等級表是沿用勞工保險的規定,簡單來說

商業保險殘廢等級若符合要件,則通常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都會符合。
反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若已符合,則商業保險殘廢等級擇不一定會符合

因此社會保險的殘廢給付與商業保險是可以互補的。


當體況越來越差,則「社會保險殘廢給付」與「殘扶險」通常會同時吻合要件的。


還有一種情況,發病/事故日與社會保險殘廢給付/殘扶險會同時間發生,這就是「器質失能/障害」也就是器官切除或缺損。





結論


保險商品很多種,如何選擇要問明,瞻前顧後很重要,重大傷病與殘扶。



備註

在多次文章或FB上均已說明「長期照護險」或「類長期照護險」的給付範圍遠遠小於「殘扶險」,能夠給付的時點通常均須達一定嚴重程度,相較之下「殘扶險」有區分殘廢等級更能符合一般情況,故本文僅說明「殘扶險」。




2015年1月10日 星期六

【觀念】我朋友得癌症,勞保是不是可以給付?

作者 : 鄭正一

這個問題,幾乎在我的FB上每隔幾天就會出現。



就如同業務同仁銷售了長期照護險或殘廢扶助金,客戶中風或是罹癌,就會問說甚麼時候可以開始給付。

首先要分清楚保險商品中有哪一些是以【病名】為認定要件,又哪一些是以【狀態】為認定要件。

簡單來說

壽險、意外險、長期照護險及殘廢扶助金,【狀態】為認定要件。

重大疾病險、住院醫療險、癌症險以及類長期照護險【病名】為認定要件。



就有人問了

類長期照護險既然冠上長期照護險的名稱,為何分類上又屬於以【病名】為認定要件呢?  

以中國人壽心安心照護終身保險為例,針對腦中風在內等12項特定傷病......,是不是就已經先說明是特定傷病了,商品設計上將以往一次給付的方式,改以年金給付持續來照顧被保險人,但也全非只看【病名】後續仍須就被保險人【狀態】來認定是否符合要件


中國人壽心安心照護終身保險,部分特定傷病條款摘錄如下




若要申請勞工保險的普通事故傷病給付,只要有診斷書說明住院期間即可以申請。


至於勞工保險的失能給付則【狀態】為認定要件








勞工保險神經系列失能項目,就不是以病名為認定要件




還有一個重要觀念,【器質失能】與【機能失能】的差異,因為這牽涉到請求權的起算點,長期照護險與殘廢扶助金也是相同概念。




因此若非屬於器官切除,原則上都必須治療一段時間以上,也就是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第54條 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請領失能補助費。




至於罹癌是否能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當【狀態】達到要件,原則上都可以提出申請失能給付的。


觀念正確了,問題就解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