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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2日 星期五

【投保錯誤】勞工於公出途中發生車禍,但勞工所從事工作與投保之職業工會性質不同,就不能認定職災

作者 : 鄭正一

日期:112年12月22日


災保法施行之後,坦白說對於主管機關的裁量與處分都不是很清楚,隨著時間的經過而職災的發生也很難避免。尤其是投保於職業工會的勞工,此處係指符合投保於職業工會的要件也就是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勞工,目前常有投保錯誤的情況,也就勞工實際工作與投保的職業工會性質不吻合,那該如何認定職災而申請職災保險給付呢?


【事實經過】

勞工甲:從事鎖匠工作

投保單位:桃園市百貨食品銷售員職業工會

事故原因:公出途中發生車禍,如圖1所示


【111年5月1日】災保法生效日,投保於職業工會的勞工也就一併參加職災保險


【111年5月28日】勞工於公出途中發生車禍


2023年12月21日 星期四

【處分】臨時工到職未加保職災保險,之後發生職災才於事故當日加保,探討主管機關課予處分之作法

作者 : 鄭正一

日期:112年12月21日


災保法施行之後,坦白說對於主管機關的裁量與處分都不是很清楚,隨著時間的經過而職災的發生也很難避免。但從以下這案件就可以看出主管機關對於職災發生之際首先要釐清的是「僱傭關係」,而對於臨時工雖然非每日到職工作,若爾後到職才當日加保,可以視為到職當日加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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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勞工甲:未加保職災保險

雇主:李O,也就是程OOOO

事故原因:工作自高處墜落

 

【111年5月1日】災保法生效日,勞工受雇於強制加保單位應一律參加職災保險

勞工甲係於111年5月21日第1天工作,至111年7月2日事故日共工作10天。依據雇主提供甲之工作紀錄,甲的工作日有111年5月21日、6月1日、6月6日、6月9日、6月23日、6月24日、6月27日、6月28日及7月1日,惟雇主均未於上述到職當日為甲加保。

而甲也並沒有加保任何職災保險。

 

【111年7月2日】職災事故發生日,甲因工作自高處墜落,111年7月4日身故


【處分】從投保於營造業職業工會之勞工因鋼架倒塌意外身故,探討主管機關課予處分之作法

作者 : 鄭正一

日期:112年12月21日


災保法施行之後,坦白說對於主管機關的裁量與處分都不是很清楚,隨著時間的經過而職災的發生也很難避免。但從以下這案件就可以看出主管機關對於職災發生之際首先要釐清的是「僱傭關係」,而對於職災勞工若投保於職業工會,但卻又是屬於災保法第6條第1項強制加保,那主管機關會如何處理呢?勞保局給付後會代位求償嗎?如果雇主也賠償了,那賠償的先後時點對於勞保局代位求償有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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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勞工甲:投保單位為台北市營造業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雇主:李OO,也就是OO公司

事故原因:鋼架倒塌意外身故

 

【111年5月1日】災保法生效日,勞工受雇於強制加保單位應一律參加職災保險

勞工甲係於111年5月1日前即已到職,依照災保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甲自111年5月1日起即為災保法之被保險人。雇主李OO也就是OO公司並沒有完成任何加保手續,但依照災保法第13條第1項「符合第6條規定之勞工,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到職當日起算」。簡單來說,災保法的職災保險就是「到職生效」,而非過去勞保制度下的「申報生效」。

而甲於災保法施行前就已於台北市營造業職業工會職業工會投保,也同時加保勞保及加職災保險。

 

【111年7月31日】職災事故發生日,甲因鋼架倒塌意外身故


【處分】從投保於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勞工於上班途中車禍身故,探討主管機關課予處分之作法

作者 : 鄭正一

日期:112年12月21日


災保法施行之後,許多雇主111年4月30日之前可能只僱用了一兩位勞工,而勞保非屬強制加保的投保單位,於是勞工就去投保在職業工會。那職災若發生在111年5月1日之後,勞工所從事的工作性質也與投保單位職業工會的性質是相同的,那職災給付可以從職業工會去申請嗎?還是要依照災保法第6條規定、第36條第1項去申請職災保險給付呢?雇主又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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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勞工甲:投保單位為宜蘭縣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為遊覽車司機

雇主:OO公司,代表人:廖OO

事故原因:上班途中車禍身故

 

【111年5月1日】災保法生效日,勞工受雇於強制加保單位應一律參加職災保險

雇主OO公司於104年1月12日起雇用甲為遊覽車駕駛,也就是111年5月1日前即已到職,依照災保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甲自111年5月1日起即為災保法之被保險人。 

雇主於災保法施行日起並沒有為甲完成任何加保手續,但依照災保法第13條第1項「符合第6條規定之勞工,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到職當日起算」。簡單來說,災保法的職災保險就是「到職生效」,而非過去勞保制度下的「申報生效」。

而甲於災保法施行前就已於宜蘭縣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投保,也同時加保勞保及加職災保險。

 

【111年8月23日】上班途中發生車禍,111年8月25日身故


2023年12月11日 星期一

【處分】從投保於泥水業職業工會之勞工於民宅屋頂工作中墜落身故,探討主管機關課予處分之作法

作者 : 鄭正一

日期:112年12月12日


災保法施行之後,坦白說對於主管機關的裁量與處分都不是很清楚,隨著時間的經過而職災的發生也很難避免。但從以下這案件就可以看出主管機關對於職災發生之際首先要釐清的是「僱傭關係」,而對於職災勞工若投保於職業工會,但卻又是屬於災保法第6條第1項強制加保,那主管機關會如何處理呢?勞保局給付後會代位求償嗎?如果雇主也賠償了,那賠償的先後時點對於勞保局代位求償有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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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勞工甲:投保單位為宜蘭縣泥水業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雇主:張OO,也就是茂OOOO(公司)

事故地點:某民宅屋頂泥作工程

事故原因:施工墜樓致死

 

【111年5月1日】災保法生效日,勞工受雇於強制加保單位應一律參加職災保險

勞工甲係於111年5月1日前即已到職,依照災保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甲自111年5月1日起即為災保法之被保險人。雇主張OO也就是茂OOOO並沒有完成任何加保手續,但依照災保法第13條第1項「符合第6條規定之勞工,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到職當日起算」。簡單來說,災保法的職災保險就是「到職生效」,而非過去勞保制度下的「申報生效」。

而甲於災保法施行前就已於宜蘭縣泥水業職業工會投保,也同時加保勞保及加職災保險。

 

【111年5月22日】職災事故發生日,甲從事安裝屋頂防水磁磚工程時不慎墜落死亡


【111年6月7日】甲的遺屬向勞保局提出申請職災保險死亡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