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鄭正一
日期: 111年4月23日
第63條
Ⅱ 勞工曾從事經中央主管機關另行指定有害作業者,得向保險人申請健康追蹤檢查。
第78條
Ⅰ 被保險人從事第63條第2項所定有害作業,於退保後,經第73條第1項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係因保險有效期間執行職務致罹患職業病者,得向保險人申請醫療補助、失能或死亡津貼。
依據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辦法 如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3條第1項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3條第2項 |
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所稱之高溫作業 | |
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8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在85分貝以上之噪音作業 | |
游離輻射防護法所稱之游離輻射作業 | 游離輻射防護法所稱之游離輻射作業 |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異常氣壓作業 | |
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鉛作業 | |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粉塵作業 | |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下列有機溶劑作業: (1)1,1,2,2-四氯乙烷 (2)四氯化碳 (3)二硫化碳 (4)三氯乙烯 (5)四氯乙烯 (6)二甲基甲醯胺 (7)正己烷 |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下列有機溶劑作業: (1)三氯乙烯 (2)四氯乙烯 |
製造、處置或使用下列特定化學物質或其重量比(苯為體積比)超過1%之混合物之作業: (1)聯苯胺及其鹽類 (2)4-胺基聯苯及其鹽類 (3)4-硝基聯苯及其鹽類 (4)β-萘胺及其鹽類 (5)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 (6)α-萘胺及其鹽類 (7)鈹及其化合物(鈹合金時,以鈹之重量比超過3%者為限) (8)氯乙烯 (9)2,4-二異氰酸甲苯或2,6-二異氰酸甲苯 (10)4,4-二異氰酸二苯甲烷 (11)二異氰酸異佛爾酮 (12)苯 (13)石綿(以處置或使用作業為限) (14)鉻酸與其鹽類或重鉻酸及其鹽類 (15)砷及其化合物 (16)鎘及其化合物 (17)錳及其化合物(一氧化錳及三氧化錳除外) (18)乙基汞化合物 (19)汞及其無機化合物 (20)鎳及其化合物 (21)甲醛 (22)1,3-丁二烯 (23)銦及其化合物 |
製造、處置或使用下列特定化學物質或其重量比(苯為體積比)超過1%之混合物之作業: (1)聯苯胺及其鹽類 (2)4-胺基聯苯及其鹽類 (3)4-硝基聯苯及其鹽類 (4)β-萘胺及其鹽類 (5)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 (6)α-萘胺及其鹽類 (7)鈹及其化合物(鈹合金時,以鈹之重量比超過3%者為限) (8)氯乙烯 (9)苯 (10)石綿(以處置或使用作業為限) (11)鉻酸與其鹽類或重鉻酸及其鹽類 (12)砷及其化合物 (13)鎘及其化合物 (14)鎳及其化合物 (15)甲醛 (16)1,3-丁二烯 (17)銦及其化合物 |
製造、處置或使用溴丙烷之重量比超過5%之混合物作業 | |
黃磷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 | |
聯吡啶或巴拉刈之製造作業 | 聯吡啶或巴拉刈之製造作業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作業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