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FU

2015年11月16日 星期一

【觀念】體況越差越需要大筆支出,透過殘扶險來幫助 (內有影片)

作者 : 鄭正一



談談體況變差



會不會費用支出越多,答案是會的。

因為在健保的制度下,例如DRGs、新的自費藥物都轉由民眾來負擔健保不給付的部分。

例如乳癌轉腦癌的用藥「賀癌寧」,打一針就需要約12萬。「泰嘉錠」,1 天需要5顆,每顆藥物費用約602元。

如果認為有重大疾病險或癌症險的初次罹癌就夠了,那得先釐清一個觀念,重大疾病險或癌症險的初次罹癌都是在疾病發生時符合要件就已經給付,然而癌症也許罹患不久就身故,但更因為醫學的進步持續存活的機率更高。

當體況逐漸變差時,除非住院天數夠久,除非手術次數夠多,否則能申請到的金額很有限。

但體況越差就越符合所謂的殘廢定義,例如器官遺存顯著障害,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或無法從事工作。而在這個階段就會符合殘扶險的給付要件,進而可能申請到一次性的殘廢給付、每月或每年給付的殘廢扶助金,這對於需要自費的部分可透過殘扶險彌補費用支出。


談談殘扶險



這張圖就說明了殘扶險的給付等級



談談長期照護



想清楚,未來當你無法照顧自己時,是誰來照顧你的;那就會知道該如何分散風險了



2015年10月24日 星期六

【車禍】只有加害人電話,沒有住址怎麼申請調解

作者 : 鄭正一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發生事故後,警方會先發給『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看清楚上面也只有當事人姓名及連絡電話。

也別忘了要申請現場圖及照片,以及初步分析研判表(104.10.24 雖然說要取消又暫停了)

就曾經遇過上面留的電話也不見得是正確的。


車禍發生後, 總得烙人去擋人吧。是要好好和解。

透過調解委員會也是個很好的方式,但必須提供對方當事人住址。對方當事人也可能躲躲藏藏不願意面對,此時可以透過下列方式,一般都是跟當時處理警員提出聲請。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住址申請書』


包括申請鑑定、寄存證信函、假扣押、提起民事訴訟,都可以申請當事人住址


沒人願意發生車禍,正確處理才是解決之道


2015年6月23日 星期二

【觀念】選擇,老年給付還是失能給付?

作者 : 鄭正一

選擇,老年給付還是失能給付?


當身體有病痛而身邊也沒甚麼積蓄,若還有工作而保有勞工保險時,會做出甚麼選擇 ?

好友問了這個問題

可否投保薪資調低,因為老年給付的投保薪資夠了




2015年6月22日 星期一

【觀念】有了長期照顧雙法,還是一定要有殘扶險 (104.11.06更新)

作者 : 鄭正一


先用這張圖來說明長照服務及長照保險




長期照顧雙法解決受照顧者家庭部份的問題,但也僅能針對達到一定嚴重程度予以給付。

至於殘廢程度較輕微、也有可能影響生活者,甚至到嚴重程度想要有更好的生活品質,最佳的解決方案就是『殘扶險』。

以申請時點為例,一般而言勞保申請時點最早,失能項目多達221項。接著是殘扶金11級75項,至於身心障礙新制採取ICF評估,不僅是評估身體狀態,加上考量個別需求以及在生活環境中發生的障礙。相對大多時候,長期照顧雙法是最晚才申請的,評估方式ADLs + IADLs + SPMSQ + CSI + 護理需要 +......等等。




簡單一點,把長期照顧雙法想像成84年全民健保剛要施行時,大家都以為醫療險可以不用買了,結果至今醫療險依然大賣。未來長期照顧雙法施行,讓大家對於長期照護更重視,不是只有政府的責任,更是我們所必須面對的問題。

2015年5月2日 星期六

【觀念】探討現代保險之文章『類風濕性關節炎,以失能為給付標準的商業保險,等於看的到用不到 』(107.12.14更新)

作者 : 鄭正一
更新 : 107.12.24,文末有個案討論

中華民國類風濕性關節炎之友協會
類風濕性關節炎是一種常見的關節疾病,世界各國人口中均有發生,在台灣約有0.2%人口罹患此病,患者約為4-5萬人。它好發於女性,一般女性佔75%,而男性為25%,它發病的年齡約40~60歲。

類風濕性關節炎的病程是不可逆的

現代保險104年4月的一篇文章『世界五大絕症之一 類風溼性關節炎』說明因罹患類風溼性關節炎對於保險商品是否能符合給付要件......。

文中討論以『失能』為給付標準的商業保險和『領有重大傷病卡』的重大傷病保險的比較。


類風濕性關節炎之原因及發病部位

新光醫院
『類風濕性關節炎是全身性的疾病,基本上它的病因為病人對關節的滑液膜產生過敏排斥而造成重複的發炎反應。手部的滑液膜存在於關節內以及環繞著肌腱,尤其是肌腱通過關節的地方,手部的小關節又很多,所以類風濕性關節侵犯手部的機會很大,往往也可能是疾病第一個表現的地方。』

『類風濕性關節炎(Rheumatoid arthritis)是一種廣泛且頑固的慢性疾病,病況輕微時僅怠到局部關節僵硬疼痛,嚴重時則會引起全身的關節腫脹疼痛及損壞,甚至造成殘障。這個病起因於身體內抵抗病菌的「捍衛戰士」(我們稱做免疫系統)發生問題,產生許多不必要的抗體(自體抗體,如類風濕性因子RF),不僅會殺死病菌,同時也破壞身體正常的結構。最常侵犯的部位是四肢小關節,其次是肌肉、肺、皮膚、血管、神經、眼睛等,因此可算是一種全身性的疾病。』


2015年4月26日 星期日

【迴響】104.04.22 台北長期看護險課程

憋尿的課程


錠嵂保經 鍾昌文

今天是第二次上台北長看險進階班課程
每次上老師的課總是有不同的收穫跟成長
就算憋尿沒有下課時間也要全程聽完所有課程
除了不斷提升自己的敏感度
慢慢地找到遇到各種案件
要怎麼抽絲剝繭、循序漸進
幫助客戶獲得最大的保障與權益

2015年3月30日 星期一

【心得】最讚的土木人

作者 : 鄭正一

最讚的土木人,大概沒有人用這樣的標題吧! 福哥從工地主任、保險業務員到職業講師,而我前兩個階段都一樣,目前也專職於講師居多,所以福哥您說,我會不會跟您一樣發光發熱,記得『憲福講私塾』選我、選我、選我。


第一次相遇在台中


托網路之福,還沒開始前福哥經過我旁邊,就直接看著我問說『您是鄭兄嗎?』,這是第一次來參加福哥的課程,真是頗感榮幸之至。

看到福哥是如此平易近人,與女兒、家人之間的互動,如同憲哥所說的『他愛家愛妻愛女,我得向他學習』。今天不只是學到上台的技術,更是福哥在QA時被問到時間分配的問題,福哥回答的很貼切就是『選擇』,要如何在工作、家人這中間去選擇,沒有答案只有自己的『選擇』。




分組討論


回顧福哥今天的『上台的技術』,一開始就點出包括簡報、上課及演講。在書中說明三者最明顯的差別在於時間長度,但目標都是要讓觀眾覺得精彩並有收穫。心中就會開始想,這種國際會議廳的場地要怎麼做分組? 原來分組非難事,只在於願不願意做,但也不是分組結束就完成,要挑出組長並賦予組長使命感,再加上誘人的獎品、還有增加學習效果的課後心得。



心機很重要


兩個案例的說明,福哥就是在講一個重點『心機』。在與何飛鵬社長碰面之前,就已經先設想是要談經歷介紹? 還是新書企劃? 或是能力測試? 果然是一場能力測試,但在能力測試之前是要有所準備。這讓我聯想到在上星期跟某保險公司教育訓練部的主管洽談全省巡迴課程8場,在2天前已先得知要討論的內容,當坐下來談時對於該商品條款、DM都已經事先研讀,也討論到相關課程模式,才在短短的10多分鐘就完成確認。今天透過福哥的現身說法,將所謂的『心機』以各種不同的方式呈現,一樣是翻到正確頁數,卻不知另一側早就註記多頁,這就是基本功。






不是教得多好,而是學到有多少


福哥提到『不是教得多好,而是學到有多少』,這對我而言是警鐘,提醒在講課的過程中要注意到底學員能夠學到有多少,而不是僅在意自己教的有多好。對於在上台的前中後到底要注意什麼? 底下這張圖已經說明了一切,對於初踏入講師領域的我面臨該學的技巧很多,但一次就嚐試一個小技巧。




繼續上台


想想這一年多來,走過講師、創業這條路很辛苦,在福哥身上看到這樣的power 發揮到極致,透過課程的前中後,透過上台的技術,持續對自己的要求,即使這是台中的主場也是一樣。

我會繼續上台、繼續我的初衷、繼續影響別人,期許有那一天改變世界。






2015年3月25日 星期三

【觀念】失能扶助險三階段 有何用、買哪種、如何用 (107.08.03更新)


作者 : 鄭正一

更新 : 107.08.03

前言


從103年下半年,各保險公司關於長期照護險的商品,幾乎看不到新推出傳統的長期照護險(也就是6項中要符合3項以上),也很少看到類長期看護險(其實就是特定傷病),取而代之的是『失能扶助險』以傷害保險的殘廢等級表為認定標準。


重要性


然而『失能扶助險』為什麼有其重要性? 可從下列三點來探討之

2015年3月8日 星期日

【分享】長期照護險/殘扶險的好圖

千言萬語比不上一張圖



104年春節的最後一天,我開車載著母親去拜訪父親的好友長期臥床10年了。

回程途中母親問我有沒有買那個......長期看護險,她說照顧病人真的很花錢,該買的保險千萬不能省。

2015年2月27日 星期五

【觀念】現代保險欠缺公允的一篇文章,而我就是推薦『殘扶險』(106.06.21更新)

作者 : 鄭正一

更新 : 106.06.21

殘扶險


翻閱著現代保險104年3月的雜誌,特輯中有篇提到『長期照護型保單崛起』,心想最近有有幾家保險公司推出『殘扶險』也希望現代保險能夠對此多有著墨,畢竟長照險、類長照險及殘扶險之中我最推薦『殘扶險』。




2015年1月25日 星期日

【觀念】團體保險之發現及解決問題

作者 : 鄭正一

某天上午,怡伶正上著團體保險的一些基礎課程



講師正從勞工保險條例談到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相關問題。突然心中浮現著即使這些勞動法規都很重要,該如何讓老闆一次就可以聽的懂,還可以跟團體保險商品互相結合,而不是讓老闆只是鴨子聽雷。

課後於是和雅俐經理討論著可以用角色扮演的方式來進行實際演練,怡伶就扮演著什麼都不懂的老闆只會挑三揀四的,雅俐就是某家保險公司的業務經理。

雅俐說:

「您好,上次貴公司提到想規劃團體保險因此今天特地來拜訪您!在還沒談到團體保險之前,想跟您討論一些問題!」

怡伶說:

「好的,其實對團體保險只知道對公司有些好處,至於該買哪一些保險商品可說是毫無概念的。」

雅俐說:

「團體保險的商品固然是很重要,但要先知道透過團體保險是要解決什麼問題,否則不適當的團體保險商品是解決不了雇主的問題。比如說如果您今天想買件衣服,會先設定是要參加宴會或是出外旅遊,再決定如果是參加宴會就選擇露背裝或是禮服,否則買了件休閒服、海灘裝是上不了檯面的。所以談到團體保險是要解決什麼問題,有三大方向可以討論是法定責任、人情世故及員工福利。」

怡伶說:

「站在公司的角度而言,的確會以法令責任為第一優先,至於人情世故或員工福利就以後再說。」

雅俐說:

「當員工發生事故時分成兩個部分,第一是職業災害、第二是普通事故,優先考慮法令責任會衍生出哪些問題。以貴公司從事汽車零件加工,目前有員工10位,既是符合勞動基準法也是勞工保險強制加保的事業單位。另外勞工退休金新制貴公司也必須最低提繳6%至勞工保險局的個人退休金專戶。」

怡伶馬上就問說:

「那我們公司只要選擇提繳勞工退休金新制就好了,至於法定責任、人情世故及員工福利那都是不重要的。」

雅俐說:

「不是這樣的,對於勞工退休金提繳這是必然會發生的,以最低提繳率6%雇主的成本也僅於此。以貴公司而言10位員工,每月薪資總額30萬,每月提繳30萬*6%=1.8萬,一年公司必須提繳金額達21.6萬,這是可預估的成本。若是有位員工發生職業災害而身故,每月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為19273元,實際薪資40000元,雇主就必須補償(40000-19273)元 *45個月=932715元,以單一職業災害身故事件和整年度雇主提繳的退休金的比例,退休金僅佔職業災害補償金額的23.16%【216000/932715=23.16%】。從另一個角度來思考,會不會因為勞工退休金新制實施,職業災害的發生就會驟減,我想這是兩條沒有交集的平行線。職業災害的發生卻是偶發且不可預測的,不能因為勞工退休金新制實施,就忽略職業災害發生後的嚴重性。」

怡伶說:

「還好您提醒了我,在勞動基準法中不僅有退休金還有職業災害的問題。」

雅俐說:

「回到剛剛討論法定責任的問題,談到勞工保險最嚴重的問題就是投保薪資低報的問題,如員工因病身故其投保薪資19273元,實際薪資40000元,申請勞保普通事故死亡給付還短少 (40000-19273)*35個月=725445元,如已投保定期壽險50萬,當員工不幸因病身故時公司可以抵充500000÷725445=68.92%的責任,不足之處仍需完全由公司來承擔,但對公司的影響相對就變小。職業災害發生後會衍生薪資補償、殘廢及死亡給付以及終結工資等問題,但可以經由意外險、意外醫療、意外住院、住院醫療及職業災害保險或雇主補償契約險來甚至雇主責任險抵充雇主的責任。」

怡伶說:

「就您說明法定責任可以透過上述險種來抵充責任,至於人情世故是指哪些情形?」

雅俐說:

「員工為了公司的獲利賺錢而打拼,萬一有那麼一天員工不再到公司上班,半夜因為心肌梗塞而離開人世,或因假日出遊發生嚴重車禍而身故,當然這不是職業災害對雇主而言除了前面所提及投保薪資低報的問題以外,可以說是沒有責任了。但公司如果只是給個微薄的慰問金似乎有點不通人情,若事先規劃定期壽險50萬,讓眷屬能夠感受到公司體恤員工的那份心意,這樣不是很好嗎?也許您會問說50萬的定期壽險保費一定不便宜,事實上團體保險的保費並不昂貴。」

雅俐接著說明:

「員工福利,當然如旅遊補助、獎學金等都是,如以保險的角度舉例就是癌症險、住院醫療保險,目前個人保費是節節上升,而團體保險卻是便宜又大碗。」

怡伶說:

「記得四、五年前,公司有一位員工因為罹患肝癌而只能斷斷續續工作,看著這位員工身體狀況每日愈下又幫不上忙,當然這不是我們公司該承擔之責任,但如果只是每年每人多增加一些保費又何嘗不可?就依您剛說的這三部份,每位員工保費應該是多少?保障又應該是多少會比較恰當?」

※※※※※※

雅俐說:

「我們先結束剛剛的角色扮演,先檢討一下你扮演老闆的感覺。」

怡伶說:

「站在經營者的角度,對員工是採取壓榨的手段不是好的經營方式,反而應該是把員工視為家人朋友看待,來一起為公司打拼!當然萬一發生事故時,希望透過事前規劃來降低事後的損失。」

雅俐說:

「所以我剛剛在討論團體保險時,先從發現問題來引導你的思考,先了解需求在哪裡,否則過了一陣子之後就會反問團體保險真的有需要嗎?怡伶,你還記得嗎?上次我們去談一件年繳保費20萬的case,就是因為沒弄清楚客戶的問題及需求,結果至今都還沒有成交。」

怡伶說:

「就好像銷售個人壽險一樣,從蒐集客戶資料、接觸、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成交及售後服務,在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這階段往往都會被忽略,只會求好心切趕快成交。」

雅俐說:

「對了,其實團體保險也好、個人壽險也好都只在做一件事情就是發現問題,至於解決問題則以相關保險的商品搭配組合,成交會很困難嗎?我想這成交只是必然的結果。」

怡伶說:

「雅俐經理,喜歡和你一起思考工作或生活上的問題,透過討論或角色扮演讓我有更深一層的認識,下次晉升典禮的時候就會看到我站在台上了!」

【勞保】從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7號『論退保後不符老年給付之請求』

作者 : 鄭正一

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不外乎期許平平安安最後領取一筆老年給付,但是領取老年給付是有條件的


例如

1.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本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1)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2)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4)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5)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6)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保留勞保年資規定退職者。

2.老年年金

 (1)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107年提高為61歲,109年提高為62歲,111年提高為63歲,113年提高為64歲,115年以後為65歲。
 (2)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3.老年一次金給付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7號
原告 陳OO(簡OO之配偶)
被告 勞工保險局

簡OO於民國(下同)96年11月30日退保,99年8月29日死亡原告於100年1月7日(被告受理日期)檢據申請簡OO之老年給付

[說明]身故後再提出申請老年給付

案經被告審查,以簡OO係49年2月8日出生,至96年11月30日離職退保,其於不同投保單位之保險年資合計為28年又171日,惟退保當時年齡僅47歲,不符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規定,乃以100年1月19日保給簡字第041004455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所請老年給付不予給付。原告不服,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亦經該會以100年4月7日100保監審字第0448號審定書審定申請審議駁回後,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說明]勞保局認為不符合老年給付條件,當然不能申請


判決結果,一樣駁回申請老年給付


1.須被保險人同時具備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及年滿50歲退職者二要件。而其中年滿50歲者,係指被保險人退職當時須已年滿50歲為準,並非於嗣後死亡時已滿50歲即可申請。

2.至於原告主張其配偶退職停保後,尚得領取傷病給付及失能給付(殘廢給付),足見原告申請應已符合給付之規定云云。惟原告配偶於退職停保後得請領傷病給付及失能給付,乃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請領,與本件是否得請領老年給付係依據同條例第58條之規定,兩者所依據之法律規定不同,是原告配偶於退職停保後,得領取傷病給付及失能給付之情形,與本件無關。

3.綜上所述,原告上開主張,均不足採。從而,原告申請老年給付,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被告否准其申請而不予給付,核無違誤,爭議審定及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起訴論旨請求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分析

1.「原告主張其配偶退職停保後,尚得領取傷病給付及失能給付(殘廢給付)」

[說明]可以主張是因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1項「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2.老年給付須滿足其要件方能請領,在未滿足要件之前,唯一方法就是繼續加保或未加保直到符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而無工作能力是無法參加勞保,但透過「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可以繼續加保直到申請老年給付之日。

[說明]如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之1「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只是限制不能領取普通事故傷病給付,但日後卻能領取老年給付。


了解法令及運用,是爭取權利的最佳方案


2015年1月20日 星期二

【農保】阿嬤的右腳第三趾骨髓炎,醫師說必須要截趾

作者 :鄭正一

故事一開始


這是88年去醫院探視客戶住院時,阿嬤就住在同一病房,醫師說阿嬤的右腳第三趾骨髓炎很嚴重不得不截趾。

截趾,可以申請什麼?


又回到先前文章所提過的,不同保險就有不同的殘廢等級

【勞保、農保、強制險】是同一組

【學保、傷害保險、殘扶金】也是同一組


阿嬤的右腳第三趾截趾





農保身心障礙給付(也就是殘廢給付) 計算方式


給付金額


依農保投保薪資 10,200元 / 30日 * 40日 = 13,600元




依照勞保98年以前殘廢等級表,跟當時農保殘廢給付標準是一樣的給付日數







至於【學保、傷害保險、殘扶金】這組對於足趾缺失,須達一足五趾以上才有符合。




結論


雖然只能幫阿嬤申請到一點點,客戶服務從小做起,就會在壽險路上走的更長久。



2015年1月19日 星期一

【觀念】「勞保」與「學保、傷害保險」對於嗅覺喪失的狀態認定

作者 : 鄭正一

各種保險的殘廢項目


目前的商業保險或社會保險對於殘廢項目而言

【勞保、農保、強制險】是同一組




【學保、傷害保險、殘扶金】也是同一組




再來細分上述保險對於嗅覺喪失的認定




嗅覺完全喪失


勞保並無要求須先達到鼻缺損,但傷害保險需先鼻部缺損,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

法院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保險字第3號,原告敗訴

原告人車倒地,受有嗅覺嚴重減損、頭皮開放性傷口、手(手指以外部位)磨損擦傷、腦皮質挫傷、蜘蛛網膜下出血、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等傷害。原告因上開事故所受傷害,於治療後經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台中榮民總醫院診斷其嗅覺喪失。原告於102 年1 月24日以嗅覺喪失為由,向被告聲請殘廢理賠。

原告於保險契約條款中既已將其殘廢給付項目明定為「鼻缺損,且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此為兩造當初締結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承保項目,自無從超出文義之涵攝範圍以外,將鼻部缺損之要件棄置不論,否則無異使兩造間藉契約明定理賠之要件形同具文,是兩造所立系爭保險契約之約定既已明定:「鼻缺損,且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文義明確,自無依保險法第54條第2 項、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2 項為有利於原告解釋之空間,而有保險法第54條第2 項或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2 項之適用。

新聞稿


也就是上述法院判決



蘋果日報的另一件報導


104.01.19 蘋果日報所報導 車禍害正妹失嗅覺 學生保險竟拒賠 

先說結論,三商美邦人壽不給付學保殘廢給付是對的,但理由有點問題。

首先【刑法】與【保險】是不一樣的,不能混為一談,所以消保官的說法是無法成立的。

新竹市消保官說法


新竹市消保官劉興振說,陳女因車禍腦部受傷,造成嗅覺喪失,已符合刑法重傷害規定,已達「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但保險公司卻以條件不符打回票,他認為不符合消保法保障消費者的立意,而且嗅覺喪失不一定是鼻子受損才會造成,根本就是保險公司規避理賠的定義,他強烈建議保險公司應賠償,才符合公平與正義,他會幫學生爭取這項理賠。


【學保】殘廢項目與【傷害保險】一樣

三商美邦人壽的說法,委婉再委婉說明


三商美邦人壽理賠科協理余巧琴說,據學生平安保險級別定義,嗅覺受損是屬於第九級,若成立即公司會理賠20萬元,但公司承作理賠是針對鼻子受傷造成嗅覺喪失,也就是造成兩側鼻孔閉塞、呼吸困難不能矯治,或兩側嗅覺脫失,才做理賠,但陳姓學生的狀況是腦部受損,不符公司理賠範圍內。不過,基於對客戶意見的尊重,將再向承辦該理賠案的人員了解處理經過,並慎重向學童家長及所委託之消保官說明。



結論



我認為三商美邦人壽應該說學保 : 鼻軟骨未缺損,即使嗅覺喪失也無法理賠

因為依上述判決原告腦部受傷嗅覺喪失亦無法申請傷害保險殘廢給付。

怎麼會是腦部受損,不符公司理賠範圍內,奇怪ㄟ





2015年1月18日 星期日

【農保】阿嬤保農保,談農民健康保險基本概念

農民健康保險,重要嗎?  很重要的

農保目前並無年齡上限,與國民年金只能加保至65歲不同


農保,只有一種投保薪資 10200元

農保,每月保費78元,一次要繳6個月


農保,加保資格須滿足農地面積,相關法規

會員部分,自耕農須達0.1公頃以上,佃農0.2公頃以上

因眾多領過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再參加農保,於是自102年2月1日起以會員或非會員資格參加農保者均須符合「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退保,有很多原因,但常常都不知道而喪失資格,例如農地面積不足


至於勞農保目前已開放可以重複投保,但常因忽略加保期間超過180日而農保退保,日後農保要重新加保需重新審查資格。


農保給付,沒有老農津貼這一項

但老農津貼於65歲要開始請領時,需查核農保資格是否OK

因此勞保局會先行查核64歲4個月的農保被保險人資格,如農保資格不符則農保退保轉投保國民年金並繳費,至少於65歲時還能夠開始領取國民年金的老年年金。


農保因為喪葬津貼只有10,200*15=153,000元

在某些情況之下,請領身心障礙給付反倒是優於喪葬津貼,例如中風無法從事農作,達第1級身心障礙給付 10,200/30*1200=408,000元。


至於這三種保險,殘廢等級很類似,也會有互相符合的情況


如同農保加保資格,要申請農保給付務必確認農保資格是否OK?

例如農保土地面積是否合乎規定

 


【權益】勞工請假規則,癌症治療可申請病假1年

作者 : 鄭正一

罹患癌症一開始需要密集的治療,也需要充分的休息。

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癌症治療可申請病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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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病假期間,勞健保依然繼續投保,被保險人僅須負擔部分負擔的保費。
* 超過1年以上,得辦理留職停薪期間最多1年(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
* 要注意勞保傷病給付或失能給付申請的可能性,別疏忽了~

法令規定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
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解釋令

適用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而願意繼續投保者,投保單位應為其繼續加保
勞委會81年6月2日勞保二字第 11604 號函
查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規定,應徵召服兵役、出國考察研習服務、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在勞工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因案停職或羈押之被保險人,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此係規定被保險人屬自願性之加保,對該勞工並無強制性,惟勞工如願續保,則投保單位必須為其申報繼續加保,此為強制投保單位承諾,係因勞工保險條例屬強制締約之類型。本案端視其勞動契約是否存在為前題。若勞動契約存在,投保單位即有承諾之義務,並有同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之適用。

勞工普通傷病假期滿申請留職停薪,雇主得否拒絕
勞委會76年12月11日台勞動字第9409號函
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申請留職停薪,雇主得否拒絕,可由事業 單位於工作規則訂定,或由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預先訂定; 若對該項未明文規定者,則於勞工提出申請時,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勞工普通傷病假期滿仍未癒者,雇主可終止契約
內政部74年8月20日台內勞字第337966號函
一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
二 上開留職停薪期限屆滿仍未痊癒者,雇主可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其符合同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者,並應准其自請退休或強制其退休。

2015年1月17日 星期六

【觀念】殘扶險 VS 切除子宮與子宮肌瘤 (106.06.21更新)

作者 : 鄭正一

更新 : 106.06.21




問題一




說明


45歲以前切除卵巢,也就是喪失生殖能力,勞保可以申請失能給付、若住院超過3天以上可申請傷病給付。

而勞保與殘扶險(一般都是比照傷害保險的殘廢等級表)的給付標準不一樣,若一般診斷書僅敘述切除卵巢,這不在殘扶險的給付範圍之內。

再者通常切除卵巢,多數不會影響到工作能力的。




問題二




說明


卵巢屬於是胸腹部臟器,而胸腹部臟器範圍包括胸部、腹部、泌尿器及生殖器,若指第6-2-1項大部分切除主要臟器並不包括子宮或卵巢。






問題三

說明


公保,子宮全切除,45歲以前可以申請公保失能給付






問題四




說明


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1項,退保指的是勞保效力停止,而非效力終止。至於效力停止,例如由前一家公司離職,公司辦理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