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鄭正一
日期:112年12月12日
災保法施行之後,坦白說對於主管機關的裁量與處分都不是很清楚,隨著時間的經過而職災的發生也很難避免。但從以下這案件就可以看出主管機關對於職災發生之際首先要釐清的是「僱傭關係」,而對於職災勞工若投保於職業工會,但卻又是屬於災保法第6條第1項強制加保,那主管機關會如何處理呢?勞保局給付後會代位求償嗎?如果雇主也賠償了,那賠償的先後時點對於勞保局代位求償有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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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勞工甲:投保單位為宜蘭縣泥水業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雇主:張OO,也就是茂OOOO(公司)
事故地點:某民宅屋頂泥作工程
事故原因:施工墜樓致死
【111年5月1日】災保法生效日,勞工受雇於強制加保單位應一律參加職災保險
勞工甲係於111年5月1日前即已到職,依照災保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甲自111年5月1日起即為災保法之被保險人。雇主張OO也就是茂OOOO並沒有完成任何加保手續,但依照災保法第13條第1項「符合第6條規定之勞工,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到職當日起算」。簡單來說,災保法的職災保險就是「到職生效」,而非過去勞保制度下的「申報生效」。
而甲於災保法施行前就已於宜蘭縣泥水業職業工會投保,也同時加保勞保及加職災保險。
【111年5月22日】職災事故發生日,甲從事安裝屋頂防水磁磚工程時不慎墜落死亡
【111年6月7日】甲的遺屬向勞保局提出申請職災保險死亡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