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鄭正一
日期:112年12月21日
災保法施行之後,坦白說對於主管機關的裁量與處分都不是很清楚,隨著時間的經過而職災的發生也很難避免。但從以下這案件就可以看出主管機關對於職災發生之際首先要釐清的是「僱傭關係」,而對於臨時工雖然非每日到職工作,若爾後到職才當日加保,可以視為到職當日加保嗎?
【事實經過】
勞工甲:未加保職災保險
雇主:李O,也就是程OOOO
事故原因:工作自高處墜落
【111年5月1日】災保法生效日,勞工受雇於強制加保單位應一律參加職災保險
勞工甲係於111年5月21日第1天工作,至111年7月2日事故日共工作10天。依據雇主提供甲之工作紀錄,甲的工作日有111年5月21日、6月1日、6月6日、6月9日、6月23日、6月24日、6月27日、6月28日及7月1日,惟雇主均未於上述到職當日為甲加保。
而甲也並沒有加保任何職災保險。
【111年7月2日】職災事故發生日,甲因工作自高處墜落,111年7月4日身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