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沒有代位求償的問題,但產物保險是常常出現代位求償的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
三、故意行為所致。
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例如無照駕駛)或第21條之1規定而駕車。
舉例來說
甲男無照駕駛開車與乙女騎機車發生車禍,造成乙女當場死亡。乙女的家屬直接向甲男汽車的丙保險公司申請強制汽車責任險死亡給付200萬。
丙保險公司給付給乙女家屬200萬後,因甲男無照駕駛故丙保險公司代位求償向甲男要求返還200萬。
這個案例中,其實還少說了一件事情
先來看看金管會保險局的解釋令
『金管會保險局 95年 1月 24日保局四字第 09502004630號函
代位求償:
查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明定事項之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條規定,被保險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該項代位請求權係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關規定 (例如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第192條至第195條、第217條)計算求償金額,但以保險人給付金額為限。是以被保險人若經證明無過失,保險人亦有無法代位求償之可能。 』
少說的這件事情就是代位求償必須考慮過失責任
如果甲男完全無肇事責任,自可向丙保險公司提出抗辯,也可以無需賠償
但甲男若為肇事原因,乙女無肇事因素,丙保險公司當然可要求甲男賠償200萬
以三個法院判決,做為參考
A.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保險字第29號
1.加害人(被告) : 無照駕駛,未於言詞辯論其日出庭
2.被害人 : 騎腳踏車被撞而身故
3.富邦產物給付被害人162.029萬
4.富邦產物(原告)取得代位求償權向加害人(被告) 求償162.029萬
5.富邦產物勝訴,被告須賠償富邦產物162.029萬
B. 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938號
1.加害人(被告) : 無照駕駛,過失責任 50%
2.被害人 : 國中生無照駕駛騎機車發生車禍而癱瘓,過失責任 50%
3.富邦產物給付被害人145萬
4.富邦產物(原告)取得代位求償權向加害人(被告) 求償72.5萬
5.富邦產物勝訴,被告須賠償富邦產物72.5萬
ps. 富邦產物並非求償強制責任保險全額,僅就過失責任 50%代位求償
C. 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8號
1.加害人(被告) : 無照駕駛,過失責任 0%
2.被害人 : 吊扣駕照期間為無照駕駛,侵入加害人車道車禍死亡為肇事原因,過失責任 100%
3.富邦產物給付被害人160萬
4.富邦產物(原告)取得代位求償權向加害人(被告) 求償160萬
5.富邦產物敗訴,被告不須賠償富邦產物
ps. 富邦產物求償強制責任保險全額,但因加害人(被告)過失責任 0%而富邦產物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