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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6日 星期日

【農保】相關給付請求權時效從2年變成5年

作者 : 鄭正一

農民健康保險(農保)終於修正為請求權5年。

110年12月22日經總統公布,自110年12月24日起請求權時效自動從2年延長至5年。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3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進行之領取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於修正施行之日尚未完成者,自修正施行之日(110年12月24日)起,適用修正後規定,其修正施行前與修正施行後之時效期間合併計算。

簡單來說,如果有農保被保險人在108年10月1日開始長期洗腎,洗腎係從開始長期洗腎日就起算請求權。依照之前的規定農保請求權時效只有2年,超過110年10月1日之後就無法請領農保身心障礙給付。上述案例從現在開始農保被保險人仍然可以請領農保身心障礙給付了,也就是今日110年12月26日提出申請農保洗腎一樣可以請領身心障礙給付的,但請求權自108年10月1日起算仍為5年內的請求權時效

所以有這種請求權時效超過2年消滅但未超過5年的情況,農保被保險人趕快提出請領保險給付。


2021年12月21日 星期二

超級重要!若111年4月30日前發生職災,職災保險給付項目要選新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還是舊法【勞工保險條例】?

作者:鄭正一

日期:111年3月29日

話說111年5月1日新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日即將來到,若111年5月1日之後發生職業災害,這毫無懸念一律適用新法。

但在111年4月30日之前發生職業災害,那對於舊法【勞工保險條例】仍可以選擇嗎?勞工究竟要如何選擇這些保險給付?有規則可循嗎?

對於勞工職災發生在111年4月30日之前,勞保的職災保險給付項目,可以分別選擇適用舊法或新法嗎?

新舊法的適用原則

1. 勞保被保險人於新法【勞工職業災害職災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傷病、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其本人或受益人已依舊法【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申請保險給付者,同一保險事故之保險給付仍適用舊法【勞工保險條例】規規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03條第1項前段)。

│在施行日前已發生職災,又提出申請經勞保局審核通過依舊法給付,則施行日之後僅能適用舊法。

2021年12月20日 星期一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的【罰則】

作者:鄭正一

更新:111年5月1日

111年5月1日起施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有哪一些攸關勞工及投保單位的罰則,這一定要很謹慎的。

*對投保單位而言

一、未依規定辦理投保手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6條)

投保單位或雇主未依職災保險及保護法第12條規定,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者,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為符合職災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強制加保)規定之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且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請領保險給付者,勞保局發給保險給付後,應於該保險給付之範圍內,確認投保單位應繳納金額,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繳納(職災保險及保護法第36條第1項)。也就是勞保局先發職災給付給未加保之職災勞工,再向投保單位追償(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後限期投保單位繳納辦法)。

二、未備妥勞工名冊等必要文件(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7條第1款)

    投保單位未依規定應備置所屬勞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領調整辦法】剖析,職災年金給付與其他社會保險年金一起領取

作者:鄭正一

更新:111年5月1日

#職災年金給付可以和其他社會保險年金一起領取了

自從勞工保險從98年1月1日起實施年金制,勞工保險條例第 65-3 條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失能年金、老年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應擇一請領失能、老年給付或遺屬津貼。例如,62歲勞工因職災而致癱瘓符合請領失能年金,而投保年資已達35年亦符合老年年金,但由於法規限制也僅能就年金性質給付擇一請領。

111年5月1日起職災保險自勞工保險抽離之後,新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此問題提出了年金併領調整的解決方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58條「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因不同保險事故,同時請領本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時,本保險年金給付金額應考量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請領之年金給付數目、金額、種類及其他生活保障因素,予以減額調整。前項本保險年金給付減額調整之比率,以50%為上限。」,此部分的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係指失能年金與遺屬年金。

至於更詳細的規定就要仔細研讀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額調整辦法 (簡稱職災保險年金給付併額調整辦法)。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的【職災保險費率、實績費率調整】及【負擔比例】

作者:鄭正一

更新:111年5月2日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111年5月1日實施,相關規定自原先的勞工保險條例抽離,基本上比照目前的勞工保險職業災害部分,但對於自然人特殊形態如工地工頭雇用勞工(受僱自然人雇主)、臨時工(實際從事勞動人員)等另有規定。

【職災保險費率】

以目前的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實施辦法為依據,修正為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來做為討論基礎。

一、基本費率,「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

職災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費率兩種(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6條第2項)。

「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每3年調整一次(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6條第3項)。

「行業別災害費率」,依職災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之規定分成55類,111年行業別災害平均費率0.13%,費率最低為0.04%,最高為0.86%(自111年1月1日起勞保條例適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施行日起適用之)。

「上下班災害費率」,111年5月1日費率為0.07%。

至於自然人特殊型態,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0條加保辦法第7條,係採取單一費率。111年度費率為則為「行業別災害費率」+「上下班災害費率」= 0.13%+0.07% =0.20%。

2021年12月19日 星期日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職災勞工【補助與津貼】系列一

作者:鄭正一  

更新:111年4月30日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級保護法,目前主要有2個子法跟職災勞工補助與津貼有關

主管機關: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災害勞工申請器具照護失能及死亡補助辦法】

主管機關:勞工保險局【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病補助及津貼核發辦法】




另外1個子法與職災勞工復工重返職場有關,詳見系列二

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111年5月1日起舊法的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就落幕了,由上述3個子法取而代之,建構更完整的保障內容。

由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的實施,也相對提高對於失能年金、遺屬年金的給付,而年金給付不再採計以年資為計算基礎,而改採事故發生前6個月的投保薪資平均計算。相對原先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一些補助也就取消了,但新增了住院期間的『照護補助』。

舊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新法【職業災害勞工申請器具照護失能及死亡補助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