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鄭正一
110年12月22日經總統公布,自110年12月24日起請求權時效自動從2年延長至5年。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3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進行之領取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於修正施行之日尚未完成者,自修正施行之日(110年12月24日)起,適用修正後規定,其修正施行前與修正施行後之時效期間合併計算。
簡單來說,如果有農保被保險人在108年10月1日開始長期洗腎,洗腎係從開始長期洗腎日就起算請求權。依照之前的規定農保請求權時效只有2年,超過110年10月1日之後就無法請領農保身心障礙給付。上述案例從現在開始農保被保險人仍然可以請領農保身心障礙給付了,也就是今日110年12月26日提出申請農保洗腎一樣可以請領身心障礙給付的,但請求權自108年10月1日起算仍為5年內的請求權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