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鄭正一
日期:111年3月29日
話說111年5月1日新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日即將來到,若111年5月1日之後發生職業災害,這毫無懸念一律適用新法。
但在111年4月30日之前發生職業災害,那對於舊法【勞工保險條例】仍可以選擇嗎?勞工究竟要如何選擇這些保險給付?有規則可循嗎?
對於勞工職災發生在111年4月30日之前,勞保的職災保險給付項目,可以分別選擇適用舊法或新法嗎?
新舊法的適用原則
1. 勞保被保險人於新法【勞工職業災害職災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傷病、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其本人或受益人已依舊法【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申請保險給付者,同一保險事故之保險給付仍適用舊法【勞工保險條例】規規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03條第1項前段)。
│在施行日前已發生職災,又提出申請經勞保局審核通過依舊法給付,則施行日之後僅能適用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