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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4日 星期三

【理賠實務解析】繼承人之一調閱保單,須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嗎?(評議中心 114 年評字第 6167 號)

作者:鄭正一

重點摘要

  • 爭點分析:被保險人身故後,繼承人之一依地方法院通知,向人壽保險公司請求提供被繼承人的保單明細、理賠資訊、變更紀錄、繳款及付款紀錄、保單價值準備金等資訊,保險公司以未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當事人不適格為由拒絕提供。
  • 評議結論:保險公司應提供上述保單資訊予申請人。評議中心認為,繼承人請求金融機構提供被繼承人的契約資訊,係為釐清遺產範圍及相關權利義務的保存行為,而非公同共有權利的行使,任一繼承人得單獨為之,無須其他繼承人同意。

一、個案概況

本案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114 年評字第 6167 號評議決定,爭議不在保險金給付,而在於繼承人能否單獨向人壽保險公司調閱被繼承人的保單資訊。核心法律問題是:繼承人之一請求提供保單明細、理賠資訊、保單價值準備金等資料,究屬民法上的「保存行為」,還是須經全體繼承人同意的「公同共有權利之行使」。

被繼承人生前為保險公司的保戶,於 112 年 8 月 12 日身故,申請人為其繼承人之一,此為兩造所不爭執。申請人經地方法院發文通知,須補正被繼承人生前於各銀行開設帳戶所遺餘額及交易明細,以及於包含本案保險公司在內之各保險公司所投保的保單明細、理賠資訊、變更紀錄、繳款及付款紀錄、保單價值準備金等保單資訊。

申請人據此向保險公司請求提供,遭保險公司拒絕。申請人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訴後,不接受其處理結果,遂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請求保險公司提供上述保單資訊。

本案爭點為:申請人請求保險公司提供被繼承人之保單相關資訊,是否有據?

二、保險公司拒絕提供意見

保險公司主張申請人之請求為無理由,理由如下:

1. 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為之

保險公司指出,申請人為被繼承人的繼承人之一,請求提供該保戶的保單資料及相關文件,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為之,始能謂當事人適格無欠缺。

2. 未提出全體繼承人同意之證明

申請人迄未提供全體繼承人同意的證明文件,保險公司因此礙難照辦。

申請人則主張,本件並非請求補發保單,未使權利產生得、喪、變更,並非處分行為,而是維持共有物現狀、防止共有物滅失的保存行為,依法可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三、評議中心判斷邏輯

評議中心從法律規定、最高法院判決及法務部函釋三個層次,逐步建立判斷基礎:

1. 民法第 820 條及第 828 條:保存行為得單獨為之

民法第 820 條第 5 項規定,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第 828 條規定,第 820 條、第 821 條及第 826 條之 1 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至於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才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2. 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1839 號民事判決:保全債權不是行使債權

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如移轉物權)或其他權利之行使(如使用收益、設定負擔)以外的行為,不適用民法第 828 條第 2 項規定。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對負欠公同共有債權之債務人公司訴請查閱帳簿乃至財務報表,純係維護及保全公同共有債權之行為,而非行使公同共有債權之行為,性質上無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3. 法務部 104 年 4 月 29 日法律字第 10403505250 號函:任一繼承人可單獨請求

評議中心引用該函釋,重點如下:

(1) 個資法所稱個人,僅指現生存之自然人,已死亡之人不屬個資法的保護範圍。

(2) 被繼承人的帳戶,經由法律關係之承受,在法律上已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繼承人已成為該帳戶的契約當事人,各繼承人亦具有個資法第 3 條規定之當事人權利。

(3) 繼承人請求銀行提供帳戶往來明細,係為清算遺產之相關債權、債務,屬保存行為,無須共同行使,任一繼承人出具合法繼承文件,皆可單獨請求。

4. 本案適用:調閱保單資訊屬保存行為

評議中心據此認為,繼承人基於繼承所承受的契約關係,請求金融機構提供相關往來明細或契約資訊,性質上並非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而是為釐清遺產範圍或相關權利義務的保存行為。本案申請人依法院通知請求提供保單資訊,性質與前揭法務部函所示情形相當,無須取得其他繼承人同意,單獨為之尚無不可,保險公司拒絕提供應屬無憑。

四、評議決定

保險公司應提供被繼承人於該公司投保的所有保單明細、理賠資訊、變更紀錄、繳款及付款紀錄、保單價值準備金等資訊予申請人。本件評議申請為有理由,評議中心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作成決定。

五、觀點

1. 先分清楚是「保存」還是「處分」

本案的判斷關鍵,在於請求是否改變權利狀態。調閱資料以釐清遺產範圍,未使權利產生得、喪、變更,屬保存行為,任一繼承人可單獨為之;反之,若是會使權利得喪變更的行為,依民法第 828 條第 3 項屬公同共有物之處分或其他權利行使,原則上仍須全體繼承人同意。

2. 遺產清查不必卡在共識門檻

遺產範圍是後續分割協議或法院程序的基礎。若連查詢資料都要全體繼承人同意,遺產範圍可能遲遲無法釐清。本案確認繼承人可單獨調閱,讓遺產處理回到「先看清楚,再談分配」的順序。

3. 備妥合法繼承文件,直接提出申請

評議中心引用的法務部函釋,重點在於繼承人「出具合法繼承文件」,讓金融機構得以比對確認申請人的繼承人身分。若申請時被要求提出全體繼承人同意書,可援引本案見解,說明調閱保單資訊屬保存行為。

調閱是為了看清遺產,不是處分遺產;分清這一點,繼承人一人也能把資料查清楚。


※ 本文改編自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114 年評字第 6167 號評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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