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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1日 星期二

超級重要!若111年4月30日前發生職災,職災保險給付項目要選新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還是舊法【勞工保險條例】?

作者:鄭正一

日期:111年3月29日

話說111年5月1日新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日即將來到,若111年5月1日之後發生職業災害,這毫無懸念一律適用新法。

但在111年4月30日之前發生職業災害,那對於舊法【勞工保險條例】仍可以選擇嗎?勞工究竟要如何選擇這些保險給付?有規則可循嗎?

對於勞工職災發生在111年4月30日之前,勞保的職災保險給付項目,可以分別選擇適用舊法或新法嗎?

新舊法的適用原則

1. 勞保被保險人於新法【勞工職業災害職災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傷病、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其本人或受益人已依舊法【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申請保險給付者,同一保險事故之保險給付仍適用舊法【勞工保險條例】規規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03條第1項前段)。

│在施行日前已發生職災,又提出申請經勞保局審核通過依舊法給付,則施行日之後僅能適用舊法。

2. 新法【勞工職業災害職災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前尚未提出申請,且該給付請求權時效依舊法【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尚未完成者,得選擇適用新法【勞工職業災害職災保險及保護法】或舊法【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03條第1項後段)。

在施行日前已發生職災,於施行日之後才提出申請職災給付,則可以就新法或舊法擇一請領。

3. 依新法【勞工職業災害職災保險及保護法】第103條第1項後段規定選擇適用新法【勞工職業災害職災保險及保護法】請領保險給付情形,舊法【勞工保險條例】已進行之消滅時效期間尚未完成者,其已經過之期間與新法【勞工職業災害職災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之消滅時效期間,合併計算(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03條第2項)。

在施行日前已發生職災,於施行日之後才提出申請職災給付,其請求權時效仍然以原舊法規定計算。
目前勞工保險條例所規定之請求權時效為5年。以下圖為例,若勞工在111年1月1日職災身故,不論選擇新法或舊法,請求權時效合併計算至115年12月31日為止,不會因為選擇新法而延至116年4月30日。 

4.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依規定選擇後,經勞保局核付,不得變更(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03條第3項)。

下圖,為作者所作之分析

個案研討

案例1

某勞工年僅30歲,在111年1月1日上班途中車禍造成鎖骨及多處骨折,就診後認定大概需要3個月的在家休養期間。
事故當月起前半年的平均月投保薪資30,300元
平均最高60個月的月投保薪資27,400元。
基本上,選新法或舊法應該沒太大差異,因為無法工作的3個月期間仍會有勞動基準法原領工資與勞保職災傷病給付之差額,差額部分仍可以向雇主要求補償。

骨折部分若醫師認為需使用特殊自費差額醫材,目前新法規定是111年5月1日之後使用特殊自費差額醫材才能適用新法的職災保險醫療給付,因為新法的職災醫療給付是可以給付特殊自費差額醫材的全部費用

案例2:

某勞工年僅40歲,在111年1月1日工作中發生嚴重職災而終身無法工作,預估符合失能3級(新法的嚴重失能年金)。仍有35歲的配偶及2位年僅3歲的雙胞胎。
於95年1月1日開始參加勞保,投保年資15年
事故當月起前半年的平均月投保薪資45,800元
平均最高60個月的月投保薪資42,000元。
考量失能部分,選擇失能年金,應以新法為優先考慮。

│舊法,失能年金=42,000 × 15 × 1.55%  42,000 × 15 × 1.55% × 50%(眷屬補助50%) = 14,678元/月

│新法,嚴重失能年金=45,800 × 50%  + 45,800 × 50% × 20%(眷屬補助20%) = 27,480元/月

案例3:

某勞工27歲,在111年1月1日工作中墜落而身故。此位勞工未婚,沒有配偶及子女,遺有父親50歲、母親50歲均不符合遺屬年金的資格。
於100年1月1日開始參加勞保,投保年資8年
事故當月起前半年的平均月投保薪資42,000元
平均最高60個月的月投保薪資40,000元。
考量父母親部分不符合遺屬年金資格,應以新法為優先考慮。

│舊法(1),因父母親均不符合遺屬年金資格,目前只能領取喪葬津貼10個月=42,000 × 10 = 420,000元

│舊法(2),或父母親可以等到符合遺屬年金資格時,再開始領取遺屬年金,遺屬年金(未計算眷屬補助)=40,000 × 8 × 1.55% = 4,960元/月 

│新法,父母親不符合遺屬年金,但目前符合遺屬一次金資格,父母親選擇領取遺屬一次金40個月=42,000 × 40 = 1,680,000元

案例4:

某勞工50歲,在111年1月1日工作中墜落而身故。此位勞工未婚,沒有配偶及子女,父母及祖父母均已身故。只遺有兄弟姊妹共3人,而兄弟姊妹各自經濟獨立。
於82年1月1日開始參加勞保,投保年資28年
事故當月起前半年的平均月投保薪資42,000元
平均最高60個月的月投保薪資40,000元。
死亡部分,對於職災勞工身故而無當序遺屬符合請領資格,新舊法均相同給付10個月喪葬津貼。

│舊法,遺屬僅有兄弟姊妹,兄弟姐妹須受被保險人撫養才符合遺屬資格,此案例中兄弟姊妹並無受被保險人撫養,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喪葬津貼】10個月,也就是420,000元

│新法,遺屬僅有兄弟姊妹,兄弟姐妹須受被保險人撫養才符合遺屬資格,此案例中兄弟姊妹並無受被保險人撫養,故不符合遺屬年金資格,也不符合遺屬一次金資格,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喪葬津貼】10個月,也就是420,000元

案例5:

某勞工45歲,在111年1月1日工作中墜落而身故。此位勞工已婚,配偶43歲及兩位10歲、12歲子女
於82年1月1日開始參加勞保,投保年資28年
事故當月起前半年的平均月投保薪資40,000元
平均最高60個月的月投保薪資42,000元。
死亡部分,選擇遺屬年金,應以舊法為優先考慮。

│舊法,遺屬年金=42,000 × 28 × 1.55%  + 42,000 × 28 × 1.55% × 50%(眷屬補助50%) = 27,342元/月

│新法,遺屬年金=40,000 × 50%  + 40,000 × 50% × 20%(眷屬補助20%) = 24,000元/月

職災勞工對於勞保的職災保險給付項目,可以分別選擇適用舊法或新法嗎?

對於目前勞保的職災保險給付項目,分別有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及死亡給付。例如某位勞工於111年3月1日發生職災,職災當天勞工已經先向投保單位領取職災住院申請書或職災門診單,且已經使用職災醫療表單。隨後於111年3月16日提出申請職災傷病給付,勞保局於111年4月15日核付。

職災勞工經得知選擇新法應該給付會比較多,對於職災醫療、傷病給付是無法改為適用新法,但如有失能是可以選擇適用新法的,也就是原先勞保的職災保險給付項目是可以分別選擇適用舊法或新法的(這真的很重要!)

結論

基本上,投保年資短、投保薪資低的勞工,若在111年4月30日之前發生職災,建議延緩至111年5月1日之後才提出申請職災保險給付。

在111年4月30日之前發生職業災害的勞工,若要向勞保局提出申請職災相關給付,請務必要想清楚該如何選擇。只要申請時有一絲絲的疑慮,寧可等到111年5月1日之後再提出申請職災相關給付,還可以就新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或舊法【勞工保險條例】擇一適用。

目前對於勞保職災給付項目,是可以各自選擇適用舊法或新法的。當然發生在111年5月1日之後的職災,則是一律適用新法的。

至於選擇上是否有一定的規則可循,在此特別強調每一個個案都必須就投保年資、投保薪資、受傷情況、失能程度、還包括眷屬補助、遺屬資格等資料一一考量,絕非新法一定勝過新法,但多數情況新法會優於舊法。畢竟發生職災之後,勞工或家屬通常都是手足無措,有那裡可以讓他們尋求諮詢呢?即便勞工或家屬找到窗口可以諮詢,那回答問題的窗口是否有足夠專業分析及探討優缺點,萬一又選擇錯誤,更令職災勞工或家屬無所適從。

在即將實施新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的前夕,期許主管機關更加重視新舊法兩者銜接的關鍵時期,能更加保障職災勞工及家屬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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