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鄭正一
更新:111年5月1日
#職災年金給付可以和其他社會保險年金一起領取了
自從勞工保險從98年1月1日起實施年金制,勞工保險條例第 65-3 條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失能年金、老年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應擇一請領失能、老年給付或遺屬津貼。例如,62歲勞工因職災而致癱瘓符合請領失能年金,而投保年資已達35年亦符合老年年金,但由於法規限制也僅能就年金性質給付擇一請領。
111年5月1日起職災保險自勞工保險抽離之後,新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此問題提出了年金併領調整的解決方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58條「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因不同保險事故,同時請領本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時,本保險年金給付金額應考量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請領之年金給付數目、金額、種類及其他生活保障因素,予以減額調整。前項本保險年金給付減額調整之比率,以50%為上限。」,此部分的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係指失能年金與遺屬年金。
至於更詳細的規定就要仔細研讀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額調整辦法 (簡稱職災保險年金給付併額調整辦法)。
哪些社會保險年金給付會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產生影響呢?
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失能年金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
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遺屬年金給付。
公教人員保險:養老年金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
一、失能年金或遺屬年金的減額調整
1. 職災保險的失能年金或遺屬年金之減額調整,以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職災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之合計金額,超過職災保險的失能年金、遺屬年金所採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數額部分,為應扣減金額,由勞保局於職災保險的失能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中予以扣減(職災保險年金給付併額調整辦法第4條第1項)。
2. 上述職災保險應扣減金額,於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同時請領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二個以上年金給付之情形,平均月投保薪資數額應以最高者為準,並按職災保險的失能年金、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比例,分別由勞保局於各該年金給付中予以扣減(職災保險年金給付併額調整辦法第4條第2項)。
3.應扣減金額,以職災保險的失能年金、遺屬年金給付金額之50%為上限(職災保險年金給付併額調整辦法第4條第3項)。
案例說明
簡單來說,就是職災勞工可以一起請領其他年金,但最終併領年金給付不得超過領取職災保險失能年金、遺屬年金時的【平均月投保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