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鄭正一
更新:111年5月2日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111年5月1日實施,相關規定自原先的勞工保險條例抽離,基本上比照目前的勞工保險職業災害部分,但對於自然人特殊形態如工地工頭雇用勞工(受僱自然人雇主)、臨時工(實際從事勞動人員)等另有規定。
【職災保險費率】
以目前的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實施辦法為依據,修正為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來做為討論基礎。
一、基本費率,「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
職災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費率兩種(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6條第2項)。
「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每3年調整一次(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6條第3項)。
「行業別災害費率」,依職災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之規定分成55類,111年行業別災害平均費率0.13%,費率最低為0.04%,最高為0.86%(自111年1月1日起勞保條例適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施行日起適用之)。
「上下班災害費率」,111年5月1日費率為0.07%。
至於自然人特殊型態,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0條加保辦法第7條,係採取單一費率。111年度費率為則為「行業別災害費率」+「上下班災害費率」= 0.13%+0.07% =0.20%。
二、實績費率調整 「行業別災害費率」
1. 當發生職災,給付金額多,就多收些職災保險保費;給付金額少,就少收些職災保險保費。鼓勵投保單位做好工安,也達到減少保費支出的目的。目前係以最近三年職業災害發生情形(給付調整率)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績效(職安調整率),做為實績費率調整的評估方式。
2. 僱用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之投保單位,行業別災害費率採實績費率(上下班災害費率不調整),按其最近3年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保險費總額及職業安全衛生之辦理情形,由勞保局每年計算調整之(勞工職業災保險及保護法第16條第3項)。
3. 自111年起雇用員工人數50人以上適用實績費率調整。
三、調整計算方式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與先前 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實施辦法 最大差別在於新增了對於【職安管理】的費率調整。
1. 適用實績費率投保單位的職災保險費 = 月投保薪資總額×〔行業別災害費率×(1 ± 給付調整率 ± 職安調整率)+上下班災害費率〕
2. 給付調整率
備註:給付調整率及職安調整率,係作者為易於說明所訂之名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