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鄭正一
更新:111年5月1日
111年5月1日起施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有哪一些攸關勞工及投保單位的罰則,這一定要很謹慎的。
*對投保單位而言
一、未依規定辦理投保手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6條)
投保單位或雇主未依職災保險及保護法第12條規定,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者,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為符合職災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強制加保)規定之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且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請領保險給付者,勞保局發給保險給付後,應於該保險給付之範圍內,確認投保單位應繳納金額,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繳納(職災保險及保護法第36條第1項)。也就是勞保局先發職災給付給未加保之職災勞工,再向投保單位追償(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後限期投保單位繳納辦法)。
二、未備妥勞工名冊等必要文件(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7條第1款)
投保單位未依規定應備置所屬勞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三、轉嫁保費負擔(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7條第2款)
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四、未如實申報投保薪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8條第1款)
投保單位其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或未於期限內通知調整投保薪資,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五、未繳納保險費及滯納金(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8條第2款)
投保單位未繳納保險費經依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20%,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勞保局繳納,且情節重大,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六、未協助職災勞工復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5條第1款)
雇主未協助職災勞工復工或安置,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七、未配合職業病查核作業(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5條第2款)
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規避、妨礙或拒絕職業病調查,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八、未預告終止契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5條第3款)
雇主未依勞基法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九、未給予職災勞工請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5條第4款)
雇主對於職災勞工未予勞工普通傷病假、留職停薪或公傷病假,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十、未配合勞保局查核作業(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4條)
投保單位規避、妨礙或拒絕勞保局查核投保單位勞工人數、工作情況及薪資,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十一、未依規定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3條第1款)
雇主未依勞基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退休金、資遣費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十二、未依規定給付離職金(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3條)
對於不適用勞基法之勞工,雇主發給離職金低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資遣費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十三、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補助之罰鍰(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01條)
職災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前依法應為所屬勞工辦理參加勞保而未辦理之雇主,其勞工發生職災事故致死亡或失能,經依職災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6條規定發給補助者,處以補助金額相同額度之罰鍰。
「依法應為所屬勞工辦理加入勞保而未辦理之雇主」,係指依勞保條例第6條第1項各款規定,應為所屬勞工辦理參加勞保之雇主,及投保單位僱用勞工人數減至4人以下時,依勞保條例第7條規定仍應繼續參加勞保者而言。至僱用員工未滿5人之事業單位,其雖屬勞保自願加保單位,惟該單位如有成立投保單位,即應為所屬全體勞工辦理加保(勞委會92年6月27日勞保三字第0920035849號函)。
十四、關於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生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適用者,若投保單位或雇主有以下事項則予以處罰(職災保險及保護法第99條):
二、違反勞工名冊、出勤紀錄或薪資帳冊之備置,依職災保險及保護法第97條處罰。
三、違反主管機關查核,依職災保險及保護法第94條處罰。
四、違反投保薪資申報或未繳保費及滯納金,依職災保險及保護法第98條處罰。
十五、公布違反規定之投保單位、醫療院所【名譽罰】(職災保險及保護法第100條)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應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違反情節、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2條)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及申報診療費用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或診療費用處以2倍罰鍰外,勞保局及職安署得依民法向行為人及共同實施行為者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健保醫療院所因此領取之醫療費用,勞保局應委由健保署在其申報之應領費用內扣除。
*對於按次處罰規定如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罰鍰案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
依循原則
勞保局作成裁處書,應以書面通知受處罰對象;受處罰對象,應於文到翌日起15日內繳納罰鍰金額。
受處罰對象未依限繳納,經勞保局書面催告送達後,無故逾30日,仍不繳納者,應移送行政執行。但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8條第2款之罰鍰案件,得不經書面催告,逕送行政執行。
受處罰對象因經濟困難無法一次完納罰鍰金額者,得於移送行政執行前,以書面釋明理由向勞保局申請分期繳納。
結論
加重對於投保單位的責任,不外乎希望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能夠有基本的保障。投保單位更應該重視相關法規,否則當發生職業災害時,不僅是對於職災勞工的補償或賠償,更要面對主管機關的罰鍰,這真的是得不償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後限期投保單位繳納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