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跟產險公司談教師勞動能力減損的賠償,理賠人員就跟我說「教師薪資又沒短少,未來是不得請領勞動能力減損的!」
轉身就開始查詢法院判決,而法官也會認為教師在未來薪資未減少情況下,是否仍是無法請領勞動能力減損的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鳳簡字第202號
⑶至被告雖援引其他法院之判決抗辯原告僅係左小指受傷,勞動力減損比例應不超過3%云云,惟被告所引其他個案資料,其被害人從事之工作型態不明(本件原告係從事教師職業,有以雙手使用電腦繕打作業之需求),復原後之實際情況也無從得知,被告僅以若干他案判決內之數值作為研判本件原告勞動能力程度之根據,實屬可議,自難採憑。況高雄長庚鑑定報告係由該院評估原告病史、職業史,並進行理學檢查、臨床檢查後所為綜合判斷,其專業之鑑定意見較能貼近原告實際身體狀況,應屬可採。是被告前揭抗辯,尚不足資為其有利之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111年度新簡字第135號
⒍勞動力減損:
原告黃OO其主張其為國小教師,於系爭事故後遺留有「右側第3-10肋骨骨折併右側肩膀活動受限」之傷害,造成勞動能力減損,經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成大醫院)鑑定,認其工作能力損失12%,原告黃OO自休養完畢即109年10月26日起至退休年齡尚有22年5月又20日,以每月薪資80,860元計算,使用霍夫曼計算式計算,受有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為1,783,426元,為被告所不爭執,是此部分請求,核屬有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桃簡字第1121號
⑵原告於OO國中擔任教師一職,平均月薪為5萬3,115元,年薪為81萬1,808元,有在職證明書、OO國中薪資條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在卷可稽(附民卷第63頁、第67頁至第77頁、本院卷一第218頁)。原告主張計算應包含獎金等,故以年薪而非月薪計算等語,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民法第216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本院審酌原告係擔任教師一職,工作性質穩定,倘無特別情事,其考績及年終獎金,應為其依客觀情狀,每年均能獲得之利益,是年薪為81萬1,808元堪認係原告在通常情形下可能取得之收入標準,故原告此部分主張應以年薪計算,應有理由;被告主張應以月薪計算,並非可採。從而,原告每年因勞動能力減損所受之損害即為56,827元(計算式:81萬1,808元×7%=56,8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原告為77年5月8日生,自系爭事故發生後於109年8月4日回到職場工作起至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0條等規定年滿65歲應辦理屆齡退休之日即142年7月31日止,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首期給付不扣除中間利息)核計其金額為112萬5,281元。
【結論】就上述判決而言,並非教師沒有勞動能力減損的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