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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0日 星期日

【理賠實務解析】「捐肝救兄」申請失能理賠,保險公司認屬故意行為拒賠,判要賠!(評議中心 114 年評字第 2440 號)

作者:鄭正一

重點摘要

  • 爭點分析:被保險人於 113 年底因兄長罹患不明原因肝硬化、肝衰竭並登錄健保肝臟移植等待名單,決定捐贈右肝予兄並接受機器人手臂右肝臟切除及膽囊切除術,事後依終身健康保險之失能給付標準表第 6-2-1 項次「主要臟器切除二分之一以上」第 9 等級(給付比例 20%)請求失能安養保險金 24 萬元。保險公司主張捐肝係出於自由意願、必然導致肝臟缺損,屬「故意行為」且「毫無射倖性、突發性與不確定性」,不符承保範圍且為條款除外責任,拒絕給付。
  • 評議結論:保險公司應給付 24 萬元(保額 4 萬元 × 30 倍 × 20%)及自 114 年 4 月 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10% 計算之遲延利息。評議中心明確指出,保險法第 30 條「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損害」係第 29 條第 2 項故意行為除外原則之例外規定;被保險人投保時點(104 年)與捐肝事故(113 年)相距近 10 年,並無濫用保險之疑慮,捐贈右肝予至親屬於履行道德上義務,其損害應由保險人負給付責任。附帶提醒:捐肝救人申請失能或醫療理賠,法院實務上歷來見解分歧,本文末尾整理近年判決對照。
  • 時間節點:104 年 9 月 20 日投保 → 113 年 10 月下旬兄長登錄健保移植名單 → 113 年 12 月 30 日機器人手臂右肝切除及膽囊切除術 → 114 年 1 月 20 日逆行性膽管引流術 → 114 年 2 月 17 日提出理賠申請 → 114 年 4 月 15 日起算遲延利息 → 114 年 7 月 11 日評議決定。

2019年7月18日 星期四

【勞保】曾經罹癌又想買失能險,懂這三件事情就可以拿到數十萬元


作者 : 鄭正一


那天我到高雄某保險公司講課,講課前某同仁分享成交失能扶助險個案。

同仁提到客戶兩年前有罹患疾病,但客戶一直想要買失能扶助險,就幫客戶送件......


第一件事情 : 問體況及工作能力

我開始講課,一開口就是問這位同仁「客戶罹患的是什麼疾病? 目前幾歲? 從事什麼工作?」

同仁 : 客戶是罹患小腸淋巴癌,50歲,從事冷凍空調的工作。

我 : 這應該失能扶助險核保很難通過的,但只有想到這樣嗎?

我 : 目前客戶是從事冷凍空調吧,那是可以現場粗重工作還是只能做比較簡單的工作呢? 客戶有投保勞保吧!

同仁 : 有勞保,但因為罹癌體力已經較以前差很多,就只能做一些較輕便的工作。


第二件事情 : 問治療過程

勞保失能給付對於治療過程很要求,尤其是胸腹部臟器。



我 : 目前還有放化療嗎? 如果沒有放化療,那最後一次放化療是什麼時候? 有手術嗎? 手術日是哪時候?

同仁 : 大概8個多月前,就是最後一次化療。至於手術在一開始罹癌時就有些除部分小腸。

我 : 那你覺得現在除了送件以外,還有什麼事情可以協助客戶呢?

同仁 : .................

2018年12月1日 星期六

【保險】年僅3歲9個月血癌的采采回到天堂,保險理賠抗爭在身故後開始了

作者 : 鄭正一

這是采采1歲8個月罹患血癌,107年8月22日也就是3歲9個月時回到上帝的懷抱,當中在失能扶助險(殘扶險)的申請上所遇到一些問題,客戶與業務同仁及保險公司理賠部的爭點。

原由

Yuhua Wang 王小姐(非招攬同仁)在107年8月19日急急忙忙的找我,問我這應該怎麼辦?我直接回答說治療都一年多以上,現在就是要開立診斷書。


107年8月20日開立出診斷書送件,22日采采走了。

這中間的辛酸血淚史,只有當事人才最清楚。

而我想說的是身為壽險業務同仁,什麼是我們最重要的事情,銷售保單很重要,但面對理賠時的態度又是什麼?不是只有客戶會面對理賠,而我們自己發生事故時又能確保自己的權益嗎?

妹妹有以下保單
公司眷屬團險
第一張個人保險保單,殘扶險(107年11月1日給付2級)
第二張個人保險保單,殘扶險及醫療險(罹癌後投保,解約)
..............................

故事由此開始,由采采的媽媽來敘說這故事

對你(保險員)來說,我只是你眾多客戶之一,但對我們來說,你卻是我們在黑暗中的一道光。當自身的利益衝擊了良知,你是選擇用冠冕堂皇的謊言掩蓋事實真相,維護自身利益,還是要選擇謹守自己最後的良知?

我們都曾接過電話那端流暢的推銷保險,或是保險員熱情地到家送禮,到府搏感情,我們被你那動聽的話語所感動,或許只要3分鐘就決定投保,接著卻要花我們至少20年的保費,無非是想換得兩個字,叫做「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