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鄭正一
日期:112年12月22日
災保法施行之後,坦白說對於主管機關的裁量與處分都不是很清楚,隨著時間的經過而職災的發生也很難避免。尤其是投保於職業工會的勞工,此處係指符合投保於職業工會的要件也就是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勞工,目前常有投保錯誤的情況,也就勞工實際工作與投保的職業工會性質不吻合,那該如何認定職災而申請職災保險給付呢?
【事實經過】
勞工甲:從事鎖匠工作
投保單位:桃園市百貨食品銷售員職業工會
事故原因:公出途中發生車禍,如圖1所示
【111年5月1日】災保法生效日,投保於職業工會的勞工也就一併參加職災保險
【111年5月28日】勞工於公出途中發生車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