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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8日 星期日

【案例研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該如何申請失能年金併領及競合

作者:鄭正一

日期:111年5月8日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對於職業災害發生在111年4月30日之前的職災勞工,是可以選擇適用舊法:勞工保險或是新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但該如何選擇呢?

可以先閱讀這兩篇文章

超級重要!若111年4月30日前發生職災,職災保險給付項目要選新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還是舊法【勞工保險條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領調整辦法】剖析,職災年金給付與其他社會保險年金一起領取

就以目前所遇到的一位職災勞工來討論

基本資料

職災發生日:110年8月
生日:51年10月

投保資料推估至111年10月(年滿60歲),勞保投保年資 36年4月,老年年資30年
審定失能之當月起前6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 34,800元
平均最高60個月的月投保薪資 41,873元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 35,175元

*目前已達無法從事任何工作,應符合失能等級3級,失能日數為1,260日,且符合嚴重失能年金,並在111年10月申請失能、老年給付
*減給老年年金,提前5年請領需扣除20%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60歲以前最多計算30年年資,可以請領老年給付45月

2020年4月3日 星期五

【勞保】54歲勞工在職災發生兩年後退保,還可以再申請到百萬給付的三要件

作者 : 鄭正一

這是一位在105年發生職災54年次的李小姐,108年第一次看到她時,就覺得她笑容滿面。我當場再把視線往下移時,就看到她雙手滿部植皮與開刀疤痕與截指的痕跡(如圖1)。

圖1 雙手嚴重套狀撕脫傷

事故發生

105.07.11 事故日,李小姐工作中雙手被機器高熱夾傷,造成雙手套狀撕脫傷

這中間她自己詢問諸多單位,勞工局與勞保局不知道去過幾次。

她學會了申請勞保職災的傷病給付、醫療給付及失能給付,職災兩年後離開公司另申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說真的以一位職災勞工能夠自己處理到這邊已經是付出極大的心力了,但勞保還是有些細節需要更深入探討。

在108.04.08的勞保課程中與這位職災勞工碰面,討論之中才發現李小姐還有些給付是可以再申請的,而整個職災申請相關給付過程(如圖2)。

圖2 職災相關給付申請日期.

2017年6月20日 星期二

【勞保】如何跟勞保局詢問問題,以退職多年後要請領老年給付為例

作者 : 鄭正一

不用打電話、不用到櫃檯詢問,只需要動動手指填寫 意見信箱。
但前提是所詢問的問題要很明確,才不會造成勞保局承辦人員也無法判斷就很難回答,也很難提供正確答案了。

當然勞工保險基本的給付及其他問題,自己直接查詢勞保局反而更快的。



日前業務同仁問了一個問題,我也不是很清楚於是從意見信箱詢問勞保局。

2015年1月25日 星期日

【勞保】從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7號『論退保後不符老年給付之請求』

作者 : 鄭正一

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不外乎期許平平安安最後領取一筆老年給付,但是領取老年給付是有條件的


例如

1.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本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1)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2)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4)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5)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6)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保留勞保年資規定退職者。

2.老年年金

 (1)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107年提高為61歲,109年提高為62歲,111年提高為63歲,113年提高為64歲,115年以後為65歲。
 (2)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3.老年一次金給付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7號
原告 陳OO(簡OO之配偶)
被告 勞工保險局

簡OO於民國(下同)96年11月30日退保,99年8月29日死亡,原告於100年1月7日(被告受理日期)檢據申請簡OO之老年給付。

[說明]身故後再提出申請老年給付

案經被告審查,以簡OO係49年2月8日出生,至96年11月30日離職退保,其於不同投保單位之保險年資合計為28年又171日,惟退保當時年齡僅47歲,不符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規定,乃以100年1月19日保給簡字第041004455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所請老年給付不予給付。原告不服,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亦經該會以100年4月7日100保監審字第0448號審定書審定申請審議駁回後,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說明]勞保局認為不符合老年給付條件,當然不能申請


判決結果,一樣駁回申請老年給付


1.須被保險人同時具備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及年滿50歲退職者二要件。而其中年滿50歲者,係指被保險人退職當時須已年滿50歲為準,並非於嗣後死亡時已滿50歲即可申請。

2.至於原告主張其配偶退職停保後,尚得領取傷病給付及失能給付(殘廢給付),足見原告申請應已符合給付之規定云云。惟原告配偶於退職停保後得請領傷病給付及失能給付,乃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請領,與本件是否得請領老年給付係依據同條例第58條之規定,兩者所依據之法律規定不同,是原告配偶於退職停保後,得領取傷病給付及失能給付之情形,與本件無關。

3.綜上所述,原告上開主張,均不足採。從而,原告申請老年給付,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被告否准其申請而不予給付,核無違誤,爭議審定及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起訴論旨請求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分析

1.「原告主張其配偶退職停保後,尚得領取傷病給付及失能給付(殘廢給付)」,

[說明]可以主張是因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1項「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2.老年給付須滿足其要件方能請領,在未滿足要件之前,唯一方法就是繼續加保或未加保直到符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而無工作能力是無法參加勞保,但透過「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可以繼續加保直到申請老年給付之日。

[說明]如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之1「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只是限制不能領取普通事故傷病給付,但日後卻能領取老年給付。


了解法令及運用,是爭取權利的最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