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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4日 星期四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的【自然人雇主】及【臨時工】該如何加保

作者:鄭正一

日期:111年4月13日

要說【臨時工】在111年5月1日該如何加保職災保險,如果臨時工有參加職業工會,又臨時工即使有參加職業工會,而這職業工會的工作性質又與臨時性的工作性質不同,因此對臨時工加保這件事情應該如何辦理加保?

而投保於職業工會的勞工,應該是屬於這兩類勞工

1. 自營工作者
2.無一定雇主之勞工

先把問題侷限於【自然人雇主】聘用【臨時工】從事工作,自然人例如營造工地的工頭。把相關可能遇到的問題先列舉出來

目前有許多勞工,雖然是投保於職業工會,正常來說應該是勞工從事A工作性質,加保於職業工會應該就是A工作性質。事實上卻是常常為了求取方便加保於B工作性質的職業工會或是更換C工作後未能一併更換正確C工作性質的職業工會等等。

經詢問勞保局之後,111年4月13日有以下說明

問題:有關自然人特別加保,如臨時工已加保於職業工會,是否仍需以特別加保方式再加保職災保險,抑或只要臨時工已投保於職業工會,就不得依照特別加保方式再行加保,抑或得同時加保?臨時工的工頭再為臨時工加保也是必須的嗎?及可以工頭、臨時工及職業工會同時加保嗎?

回覆:特別加保係屬自願加保性質,不具強制性,合先敘明。又臨時工如已由所屬本業職業工會加保,已有職災保險之保障,且屬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條規定之被保險人,如其未另從事其他非本業工作,自不得再以特別加保方式參加職災保險;惟如其再受僱於自然人雇主從事非本業工作或其個人單獨從事非本業工作,仍得由自然人雇主或其本人以特別加保方式申報參加職災保險。

法規:前述加保相關規定,含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8條、第11條、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第7條、第10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

因此根據勞保局的說明,可以得到結論:

過去有一則解釋令,對於投保錯誤的解釋令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0月20日勞保 3字第 0970079500 號令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漁會之甲類會員,從事非本業相關之工作而於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者,納入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之範圍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第2款、第6條第7款及第8款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漁會之甲類會員,因從事非本業或與本業專長無關之工作,於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者,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也就是說如果勞工投保錯誤,但只要在工作場所發生職災,仍可以認定勞保職業災害。至於111年5月1日之後能否繼續適用此解釋令,至111年4月14日主管機關說明仍在審視中此解釋令的適用性(日後有變動再行更新)。

總結

甲男若無投保在職業工會,只要從事臨時性工作,請務必於111年5月1日之後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0條自然人特別加保方式,為自己工作中增加保障。

甲男若投保在職業工會,只要是臨時工作與職業工會的性質相同,則無須再以自然人特別加保方式加保。

甲男若投保在職業工會,但臨時工作與職業工會的性質不同,則目前建議仍以自然人特別加保方式加保。

至於【自然人雇主】僱用臨時工,請一律依照自然人特別加保方式為臨時工辦理加保。


延伸閱讀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的【職災保險費率、實績費率調整】及【負擔比例】

勞保局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