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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3日 星期日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的【職業病鑑定】

作者:鄭正一

日期:111年4月3日

過去的職業病鑑定流程是雙軌制分成勞保局及縣市政府可以各自進行職業病鑑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之後就只有單軌制,由勞動部成立「職業病鑑定會」來進行職業病鑑定。

案例:學校廚工罹患腕隧道症候群,從申請勞保普通事故翻案為職業災害。廚工一開始至醫院骨科就診,僅以普通事故認定,後續在經由醫院的職業醫學專科醫師認定為職業病,再重新跟勞保局提出申請職業病,後續認定為職業病。

案例:某位主治醫師於執勤中發病診斷為腦中風,後續直接向勞保局提出申請職業病給付,這就沒有經過職醫科再去審查,後續認定為職業病。

申請職業病鑑定

(一)勞保局於審核職業病給付案件認有必要時,得向勞動部申請職業病鑑定(勞工職災保險及保護法第75條第1項、勞工職災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第2條)。

     1.勞保局審核職業病給付案件有困難。
     2.職業病給付核定案件經爭議審議、訴願或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撤銷後,由勞保局另為審核。

(二)被保險人對職業病給付案件有爭議,且曾經勞工職災保險及保護法第73條第1項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病者,於依第5條規定申請審議時,得請勞保局逕向勞動部申請職業病鑑定(勞工職災保險及保護法第75條第2項)。

(三)由勞動部成立職業病鑑定會辦理職業病鑑定,鑑定作業期間以14日為原則(勞工職災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第8條)。

職業病鑑定分類 (勞工職災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第6條)

(一)職業病分類

    第1組:屬化學性危害、物理性危害及生物性危害引起之疾病、呼吸系統疾病、皮膚疾病及職業性癌症。
    第2組:屬肌肉骨骼疾病。
    第3組:屬腦血管與心臟疾病及精神疾病。

(二)職業病:為職業造成此疾病之因果關係可能性或貢獻程度大於50%者。

(三)工作相關疾病:為具有多種致病因素,工作僅為其一因素,與其他危害因子共同作用引起之疾病。

鑑定結果分類 (勞工職災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第10條)

(一)屬於勞工職災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所列之疾病

      鑑定結果:職業病或非職業病。

(二)屬於腦血管與心臟疾病及精神疾病

      鑑定結果:工作相關疾病或非工作相關疾病。

(三)若非屬上述(一)或(二)之疾病,但有科學證據證明勞工罹患疾病與其工作暴露之關係者,得鑑定為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