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鄭正一
為了因應111年5月1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實施,而所以只要有雇用1位員工以上就要適用,因此會延伸出很多職災保險的行政作業,而勞保局也規劃出可以將行政作業委託給職業工會來辦理。
委託書範本 「投保單位委託職業工會辦理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事務」委託契約書參考範本」
作者:鄭正一
為了因應111年5月1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實施,而所以只要有雇用1位員工以上就要適用,因此會延伸出很多職災保險的行政作業,而勞保局也規劃出可以將行政作業委託給職業工會來辦理。
委託書範本 「投保單位委託職業工會辦理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事務」委託契約書參考範本」
作者 : 鄭正一
110年12月22日經總統公布,自110年12月24日起請求權時效自動從2年延長至5年。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3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進行之領取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於修正施行之日尚未完成者,自修正施行之日(110年12月24日)起,適用修正後規定,其修正施行前與修正施行後之時效期間合併計算。
簡單來說,如果有農保被保險人在108年10月1日開始長期洗腎,洗腎係從開始長期洗腎日就起算請求權。依照之前的規定農保請求權時效只有2年,超過110年10月1日之後就無法請領農保身心障礙給付。上述案例從現在開始農保被保險人仍然可以請領農保身心障礙給付了,也就是今日110年12月26日提出申請農保洗腎一樣可以請領身心障礙給付的,但請求權自108年10月1日起算仍為5年內的請求權時效
作者:鄭正一
日期:111年3月29日
話說111年5月1日新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日即將來到,若111年5月1日之後發生職業災害,這毫無懸念一律適用新法。
但在111年4月30日之前發生職業災害,那對於舊法【勞工保險條例】仍可以選擇嗎?勞工究竟要如何選擇這些保險給付?有規則可循嗎?
對於勞工職災發生在111年4月30日之前,勞保的職災保險給付項目,可以分別選擇適用舊法或新法嗎?
新舊法的適用原則
1. 勞保被保險人於新法【勞工職業災害職災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傷病、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其本人或受益人已依舊法【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申請保險給付者,同一保險事故之保險給付仍適用舊法【勞工保險條例】規規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03條第1項前段)。
│在施行日前已發生職災,又提出申請經勞保局審核通過依舊法給付,則施行日之後僅能適用舊法。
作者:鄭正一
更新:111年5月1日
111年5月1日起施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有哪一些攸關勞工及投保單位的罰則,這一定要很謹慎的。
*對投保單位而言
一、未依規定辦理投保手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6條)
投保單位或雇主未依職災保險及保護法第12條規定,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者,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為符合職災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強制加保)規定之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且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請領保險給付者,勞保局發給保險給付後,應於該保險給付之範圍內,確認投保單位應繳納金額,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繳納(職災保險及保護法第36條第1項)。也就是勞保局先發職災給付給未加保之職災勞工,再向投保單位追償(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後限期投保單位繳納辦法)。
二、未備妥勞工名冊等必要文件(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7條第1款)
投保單位未依規定應備置所屬勞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作者:鄭正一
更新:111年5月1日
#職災年金給付可以和其他社會保險年金一起領取了
自從勞工保險從98年1月1日起實施年金制,勞工保險條例第 65-3 條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失能年金、老年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應擇一請領失能、老年給付或遺屬津貼。例如,62歲勞工因職災而致癱瘓符合請領失能年金,而投保年資已達35年亦符合老年年金,但由於法規限制也僅能就年金性質給付擇一請領。
111年5月1日起職災保險自勞工保險抽離之後,新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此問題提出了年金併領調整的解決方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58條「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因不同保險事故,同時請領本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時,本保險年金給付金額應考量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請領之年金給付數目、金額、種類及其他生活保障因素,予以減額調整。前項本保險年金給付減額調整之比率,以50%為上限。」,此部分的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係指失能年金與遺屬年金。
至於更詳細的規定就要仔細研讀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額調整辦法 (簡稱職災保險年金給付併額調整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