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案件AI分析報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年度勞訴字第80號
戴嘉宏 訴 諸葛四九食品有限公司、張逸恆|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本報告由 AI 自動分析產生,內容可能存在疏漏或誤判,請務必與判決書原文逐一核對後再行使用。本報告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或理賠建議。
一、判決主文摘要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NT$ 776,264
及自114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戴嘉宏(訴訟代理人:詹素芬律師)
被告一諸葛四九食品有限公司(下稱諸葛公司)
被告二張逸恆(諸葛公司負責人,兼法定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楊進興律師
案件類型職業災害補償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事故類型壓麵機捲夾事故(機械傷害)
事故日期113年3月26日
連帶關係民法§28、公司法§23②(法人+負責人連帶)
判決結論一覽
| 請求項目 | 結果 | 說明 |
|---|---|---|
| 職業災害補償(勞基法§59) | 全部駁回 | 抵充後已無賸餘(溢抵56,711元) |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准許776,264元 | 832,975 − 56,711 = 776,264 |
| 資遣費 | 駁回 | 終止不合法,但原告亦未自行終止契約 |
|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駁回 | 同上理由 |
| 假執行 | 依職權宣告 | 勞動事件法§44,被告供擔保776,264元得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