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FU
顯示具有 勞動能力減損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勞動能力減損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26年2月20日 星期五

壓麵機職災判決AI分析|新北地院114年勞訴字第80號|勞動能力減損9%、連帶賠償776,264元

職災案件AI分析報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年度勞訴字第80號
戴嘉宏 訴 諸葛四九食品有限公司、張逸恆|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 判決日期:115年2月6日 📋 分析日期:115年2月20日
本報告由 AI 自動分析產生,內容可能存在疏漏或誤判,請務必與判決書原文逐一核對後再行使用。本報告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或理賠建議。

一、判決主文摘要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NT$ 776,264
及自114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戴嘉宏(訴訟代理人:詹素芬律師) 被告一諸葛四九食品有限公司(下稱諸葛公司) 被告二張逸恆(諸葛公司負責人,兼法定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楊進興律師 案件類型職業災害補償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事故類型壓麵機捲夾事故(機械傷害) 事故日期113年3月26日 連帶關係民法§28、公司法§23②(法人+負責人連帶)
判決結論一覽
請求項目結果說明
職業災害補償(勞基法§59)全部駁回抵充後已無賸餘(溢抵56,711元)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准許776,264元832,975 − 56,711 = 776,264
資遣費駁回終止不合法,但原告亦未自行終止契約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駁回同上理由
假執行依職權宣告勞動事件法§44,被告供擔保776,264元得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