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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6日 星期五

【觀念】由勞工保險神經失能談從巴金森氏症,失能扶助險亦同 (107.12.26更新)

作者 : 鄭正一
更新 : 107.12.26

巴金森氏症  VS  勞保、失能扶助險

巴金森氏症不只是勞保失能給付,失能扶助險也是會符合申請要件。

佳薇的堂哥是一家通訊行老闆,佳薇說著三、四年前跟堂哥討論著終身醫療保險的重要性,堂哥好不容易同意買了日額2000元的終身醫療保險及相關保險商品,卻因為個人因素而不願意續繳,二年多前慢慢出現肢體顫抖、偶有幻覺的情況,經過醫院確診為巴金森氏症
勞工保險的傷病給付與失能給付

佳薇接著說堂嫂也不知道該怎麼辦?只是堂嫂聽人家說勞工保險可以申請一大筆錢,急著問該怎麼才能申請到這筆錢?

雅俐經理看著佳薇說,除了住院期間的傷病給付可以先申請,很多事情是急不得的。

翻遍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任何一項都沒有『巴金森氏症』這五個字,但在失能診斷書中有提及『巴金森氏症』經藥物治療後的狀態那就從『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115等級共221項的『神經失能』談起吧!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之神經系列

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之神經失能說明一

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之神經失能說明二
失能給付的三大重點  (一)請領時效  (二)工作能力  (三)體況狀態

()請領時效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5354,當身體因疾病或意外經過一段時間治療以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若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規定之項目,並經健保醫療院所診斷為永久失能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失能等級及給付標準,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請領失能年金。

關於失能給付的請求權起點,跟其他勞工保險相關給付是由事故發生日起算而有不同,係依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69條所述醫療院所診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為請領之日,至於上述請求權時效均為五年

雅俐經理說著,至於何時可以認定失能

依目前神經失能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須經治療六個月以上,始得認定;如經手術,須最後一次手術後六個月以上,始得認定。

佳薇提到是否可以先行退保後等快要請領時再次加保,如此一來可以節省勞保費的支付,又不會喪失請求權。

雅俐經理很明確地告訴佳薇千萬不可以這樣做,一旦提出退保,再行加入時是必須具備有工作能力,無法工作的被保險人在提出請求給付時會被質疑當時加保的合法性,是否具備有工作能力等。若無法提出相關證明,勞工保險局自會主張此次加保無效,更不會退還任何所繳保費的。


()工作能力

『神經失能』影響到工作能力可分成以下三種

(1)終身無工作能力 
(2)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3)無礙勞動但遺有頑固神經症狀。

前者(1),無工作能力已不符合參加勞保要件在職保險,勞保局直接逕予退保,此退保指的是勞保終止。

後者(2)(3)因還可以繼續從事工作而不至於申請失能給付而勞保終止,日後還可以持續申請勞工保險相關給付。






()體況狀態

勞工保險談到失能並非以病名如『肝癌』、『腦中風』、『帕金森氏症』來定義,而是以體況狀態來認定失能程度。

『巴金森氏症』內部是大腦內黑質部的多巴胺神經元退化的一種疾病,外部則會表現出四肢顫抖、肌肉僵硬、動作緩慢及姿勢平衡功能的消失,還會產生幻覺等問題。因此『巴金森氏症』對被保險人的影響如平衡不穩、肌力程度、工作能力等,來衡量其在神經等方面的失能程度。

結論

佳薇說堂哥最近一側肢體僵直、走路要跨出去第一步很困難也會一直顫抖不已並需拐杖才能行走,但還可以接聽電話做些管理方面的事,無法親自大街小巷去跑業務了。從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考量堂哥目前應屬於終身只能從事輕便工作且中樞神經已遺存顯著障害,屬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2-4項第7等級440日。

若堂哥平均月投保薪資為42,000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失能給付 42,000/30*440616,000元。

雅俐經理提到如果堂哥身體又有變化,導致必須長期臥床或喪失工作能力時還可以再提出失能給付申請的,但前後失能給付會合併升等,並扣除先前請領的部分。建議仍須就當時失能給付、老年給付或未來可能發生的死亡給付去思考是否有競合的問題。

至於失能扶助險從神經障害的項目1-1-1至1-1-4,都依狀態而有符合之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