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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8日 星期二

【勞保】如何透過『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1項』領到錢!!!

作者 : 鄭正一
更新 : 105.11.11

問題




法規


先了解,勞工保險的退保分成兩種,停止與終止

很單純離開職場也未找到工作再加勞保,此種稱之為勞保保險效力【停止】
若身故、領取老年給付、失能達無工作能力,此稱為勞保保險效力【終止】


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1項,就是針對保險效力停止後的體況,提供了傷病、失能、死亡及職災醫療等給付,但必須退保(效力停止)前具有因果關係


思考


其實同仁給的資料還是不夠的,於是要會問出可以提供判斷的資料



1. 勞保轉出,我會追問是單純離職退保還是請領老年給付?
2. 其實我還需要個案的年齡、投保年資,才能判斷是否有申請老年給付的可能性
3. 身故原因是什麼? 是疾病還是意外?




解析


後來同仁告訴我保戶31歲,勞保年資10年。自己開車撞安全島而身故,經法醫解剖後死因是心肌梗塞。也就是即使有投保駕駛人傷害險,產險公司也會因疾病身故而不給付。

再者,勞保轉出時為105年3月中旬,保戶原本要到朋友公司上班也沒去,這樣會影響勞保給付嗎?  其實不會的,因為最後加保日是在105年3月中旬,而保戶身故前有心臟方面疾病而在104年2月做過心導管手術,也曾在當時請領過勞保傷病給付。

這樣就符合退保前有因果關係了,可以申請勞保死亡給付。

若以98年1月1日前有勞保投保年資兩年以上,則家屬選擇遺屬年金或申請到 30個月遺屬津貼 + 5個月的喪葬津貼。以遺屬津貼+喪葬津貼而言,最低投保薪資20,008元計算,死亡給付可以請領700,280元

整整6個多月從身故後到同仁聽到我的演講才知道這可以請領,若超過勞保請求權時效5年才提出請領,那就領不到了。

法規是硬梆梆的,如何將法規運用才是重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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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付


是這樣請領的,被保險人於98.01.01前已有投保勞工保險2年以上,選擇請領遺屬津貼及喪葬津貼。

但被保險人身故之後,家屬以為領不到勞保本人死亡給付,已先由父親平均月投保薪資43,900元先申請家屬死亡喪葬津貼2.5個月 109,750元。

此個案若選擇勞保家屬死亡喪葬津貼與勞保本人死亡喪葬津貼與之差額 109,750 - 20,008*5 = 9,710元,此時選擇勞保家屬死亡喪葬津貼為佳。

投保兩年以上,選擇遺屬津貼 20,008*30 = 600,240元,也於105年11月2日核付了。






勞工保險條例
1. 第20條第1項
2. 第63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 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3. 第63之2條第1項,遺屬津貼:(三)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十個月。
4. 第63之3條第4項,保險人依前二項規定發給遺屬給付後,尚有未具名之其他當序遺屬時,應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5. 第65條第1項,受領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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