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鄭正一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案例(114年評字第2049號)
保戶因嚴重車禍導致右腿多處粉碎性骨折與左腳神經損傷,經一年休養,右髖與左踝關節活動度皆嚴重受限。申請 120 萬失能理賠時,保險公司卻以「骨折部位並未直接傷及關節」為由,認定不該引發關節障礙而拒絕理賠。
難道非得關節粉碎,才叫關節失能?
評議中心諮詢專業醫療顧問後,直接點出保險公司的醫理盲點:
- 右髖關節:雖然是「股骨轉子下骨折」,但該部位極度靠近髖關節,造成活動嚴重受限,完全符合醫療常情!
- 左踝關節:神經傳導檢查已證實有「腓腸神經損傷(垂足)」,神經受損導致腳踝無法活動與無力,同樣是客觀事實!
⚖️ 最終評議判定結果
保戶體況已符合「兩下肢各有一大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之第7級失能。
保險公司拘泥於骨折位置拒賠實屬無理由,判定保險公司敗訴,須全額給付 120 萬元,並依法加計 10% 遲延利息!
📌 專業理賠觀點
理賠不該淪為文字遊戲!失能認定應「通盤考量」鄰近部位及神經損傷之綜合影響,而非單看骨折的絕對位置。有專業醫療與法理作後盾,才能精準捍衛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