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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6日 星期五

律師事務所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前後,對於加保條件有什麼不一樣?

作者:鄭正一

日期:111年5月6日

結論:律師事務所並非勞工保險強制投保單位,惟為就業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強制投保單位。

【勞工保險】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包括臨時工、約聘僱人員)之工廠、公司、行號、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員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受僱於第6條第1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及受僱於僱用未滿5人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各業之員工,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勞工保險部分是屬於自願加保。

【就業保險】

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1項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就業保險部分是屬於強制加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111年5月1日施行,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等雇主之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律師事務所係屬於領有執業證照而成立的,因此係屬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的強制加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