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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1日 星期日

【勞保】勞工下班途中喝酒酒駕發生事故,酒精濃度高達0.75mg/L,有人說勞保都不給付,對嗎?

作者 : 鄭正一

選擇題


某勞工下班途中喝酒酒駕發生車禍身故,酒精濃度高達0.75mg/L,有人說勞保都不給付,對嗎?

勞工於95年1月1日加保至今,勞保投保年資10年,平均月投保薪資3萬。

請判斷後選擇答案

1.職業災害 3萬*45月=135萬
2.普通事故 3萬*35月=105萬
3.勞保局駁回申請,因為酗酒駕車就是不可以


思考


先了解一下這件事情。

【勞保】勞工上班途中未戴安全帽發生車禍股骨骨折要休養6個月,老闆說這不是職業傷害,怎麼辦?

一樣先從【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及第18條除外事項開始判斷。




第18條「被保險人於第4條、第9條、第10條、第16條及第17條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規範第4條必須受到第18條的拘束。

個案中酒精濃度已高達0.75mg/L,已違反第6款「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自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然而,一般投保勞工保險是同時投保普通事故及職業災害,除非是領取過勞保老年給付再受僱從事工作只能參加勞保的職業災害保險。

當不符合職業災害規定時,就會回到普通事故給付的。

如果已經知道勞工於下班途中有喝酒酒駕的除外事項時,就直接申請普通事故就可以了,就不用執著要申請職業災害了。

這選擇題答案...【 2.普通事故 3萬*35月=105萬】


當然,如果認為不能申請而未提出申請,超過請求權5年的時效,也就真的歸零了。


延伸閱讀


1.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除外事項,並沒有規範到第3條「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為職業傷害」。

2. 有關被保險人於執行職務中酒駕發生事故致傷害,得否請領職災保險給付乙案,請仍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3條規定,就個案事實認定之。勞動部105年1月25日勞動保3字第1050140033號函

3.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6款規定,有關「酒醉駕車」之認定,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辦理。勞委會91年5月28日勞保3字第091002479號函

4. 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而駕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5. 商業保險的規範中,住院醫療保險及傷害保險有犯罪行為除外,傷害保險的險種更有飲酒後駕(騎)車除外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