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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日 星期五

【勞保】上班第一天員工發生事故,老闆如何自保?

作者 : 鄭正一

FB上傳來訊息,問了一個問題




剖析

1. 事故發生時,沒有勞保。
2. 在符合法令的規範之下,雇主當天該做什麼事情。


就從新公司投保程序尚未完成,這件事情談起

勞保對於投保這件事情,分成「強制加保」及「自願加保」。公司行號僱用5人以上屬於「強制加保」,未滿5人就屬於「自願加保」。

加保,同時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及職業災害。

例外事項,例如領取過老年給付再受僱工作,只能參加勞保的職業災害保險


要認清一件事情,開公司就是有成本的。勞保就是屬於該花的錢,就是要給有為的政府

只要雇用人數超過5人以上,公司就屬於勞保強制加保,不會因為公司沒辦理加保而抹滅這件事情。即使事業單位無法取得(或尚未取得)前項證照,可以檢附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證影本或提具稅捐機關核定稅籍通知書或營業稅稅款通知書影本辦理投保手續。

所謂「投保程序未完成」應該只是公司沒幫員工加保的說詞。


到職當日發生事故,對於公司而言應該怎麼辦?



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填具「加保申報表」送本局申報加保,其保險效力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交本局或郵寄之當日(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零時起算。

簡單來說,只要是到職當日加保,勞保資格會自到職當日零時起算。

強制加保的被保險人到職前途中發生事故認列職業傷害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符合第6條規定之勞工,經事業單位通知前往辦理報到手續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者,投保單位於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辦理加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當日零時起算,該等勞工得依規定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勞委會97年6月30日勞保三字第0970140259號函)

自願加保的被保險人到職前途中發生事故認列職業傷害
核釋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之受僱勞工,經僱用單位或雇主通知前往辦理報到手續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及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規定,依勞委會97年6月30日勞保三字第0970140259號函辦理。(勞委會97年8月5日勞保三字第0970140335號函)

上述FB問題,舉例公司在員工5月1日到職當日完成加保,即使5月1日中午急救無效身故,仍然是有效的勞保被保險人,就可以申請勞保相關給付。

從敘述判斷,應不屬於職業災害,而是普通事故。

至於投保單位未將勞工加入勞保就有民法賠償責任,另勞保局會自員工僱用之日起,至參加勞保之前一日處4倍罰鍰。

若員工投保薪資是21,000元,於98年1月1日前已加保2年以上,家屬就可以申請普通事故死亡給付35個月,735,000元(遺屬津貼30個月+喪葬津貼5個月)。


假日到職,也可以加保嗎?

勞工到職日如適逢國定例假日、週休二日、颱風放假日或夜間到職,投保單位於次一上班日將加保申報表及到職證明文件送交或郵寄勞保局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勞工到職之當日零時起算。


非到職當日加保,也能自加保當日零時生效嗎?

投保單位如未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申報加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案例,非到職當日加保取消加保資格


勞工於105年5月22日到職,105年5月24日發生職災。

投保單位於職災發生當日105年5月24日加保,員工也使用職災醫療表單,減免健保部分負擔。

經勞保局查核後改自105年5月25日加保,也就是非到職日加保自加保翌日零時生效。除了員工所受損失雇主須賠償,雇主還面對勞動部的裁處。

勞保局對於這種到職當日發生事故,應該是列為【必查案件】的。


家屬怎麼辦?

FB問題,如果員工不符合勞保條例第20條第1項的規定,那家屬也只能找雇主要求賠償了


結論

勞工保險是很基本的社會保險,對此有勞工保險條例的強行規定。

雇主常有以下錯誤,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應加保而未加保、要求員工去投保職業工會等。

千萬不要因想節省勞保保費而因小失大了!其實還有連帶就業保險、勞工退休金以及健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