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鄭正一
重點摘要
- 爭點分析:被保險人飲酒過量並使用兩種抗憂鬱藥物,因急性酒精與多重藥物中毒身故,相驗屍體證明書記載死亡方式為「意外」;保險公司仍以被保險人長期飲酒、因自身體況死亡為由,拒賠傷害保險附約 123 萬元及團體傷害保險 500 萬元的意外身故保險金。酒精加上藥物造成的中毒,算不算保險上的「意外」?
- 評議結論:算。保險公司應給付共 623 萬元,並自 114 年 10 月 12 日起按週年利率 10% 計付遲延利息。評議中心採醫療顧問意見,認定死亡不是疾病自然進程單獨造成,而是酒精加上多重藥物疊加於既有疾病所致的非預期中毒;有病史,不等於死因是疾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