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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0日 星期日

【理賠實務解析】高處墜落身故,相驗認定為「意外」,保險公司能直接認定「犯罪」就不賠嗎?(評議中心 114 年評字第 2065 號)

作者:鄭正一

重點摘要

  • 爭點分析:傷害險被保險人於電線桿旁墜落身故,經地方檢察署相驗認定為「意外死亡」,惟檢察官另曾函覆保險公司「依現場狀況研判為竊取電線攀爬電桿墜落」。保險公司援引保單第 7 條「被保險人犯罪行為」除外責任,拒付 300 萬元身故保險金;申請人主張相驗結論明確為意外、檢方並未對案情實質認定亦未起訴,保險公司不得僅憑「研判」即認定屬犯罪行為而免責。
  • 評議結論:保險公司應給付身故保險金 300 萬元。評議中心認為,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身故為承保事故,已由相驗屍體證明書所明確記載;保險公司主張除外責任屬權利障礙事實,免責事由的舉證責任在保險公司,而檢察官「研判」並非對案情的實質認定,且檢方嗣後復函再次確認意外死亡並未起訴,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被保險人確因犯罪行為致死,故除外責任不成立。